一、案例

A省C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A省D县,住A省D县E方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C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2018年7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D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C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1年6月18日退回C市公安局补充侦查。D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29日20时45分许,C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C市F镇芙蓉路与玉壶路交叉口路段开展夜查行动,执勤民警在对车牌号为XB****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潘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吹气式测试,结果为96.9mg/100m1。随后执勤民警带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C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血样保存情况不详),于次日送B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1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B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查处现场、提取血样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材料中无血样“低温保存”证据,经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能就该证据问题补强和作出合乎情理的说明。综合全案证据,承办人认为,由于血样存储不符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导致血样因发酵乙醇含量发生变化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存疑)。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C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6日

二、相关规定

(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二)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

3.血液样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0℃~-18℃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检测样本余样和复核样本经协商一致,可由检测机构或具备样品保存条件的办案单位保存。

4.血液样本的送检

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

(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5检验方法

5.3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醉驾案件中,提取的血样后,必须进行全过程的低温保存。如果未进行全过程的低温保存,则不排除血样变质的可能,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也不准确。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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