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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栖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栖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野外用火审批,严禁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焚烧衣作物废弃物料等农事用火;

(三)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五)严禁对正在依法履行防火职务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阻碍执行职责的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引起火灾以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在森林防火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造成后果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将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线索。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栖霞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