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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享有位于喀喇沁旗某块林地的林地使用权。2020年6月23日,原告张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申请书,内容为:请求事项:查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集体林地用于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项目建设。

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申请,2020年6月29日作出涉嫌违法案件转办(交办)通知书,将该申请交由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并于6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6日,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关于张某某举报体育旅游有限公司建全国第十四届冬运会高山滑雪场地建项目占用林地情况的调查报告,因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项目全部占用扒地,根据相关部门职责职能及《信访条例》规定,该举报问题应由林业部门处理。另,张某某已就相关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项目占用扒地事项诉讼至法院,市自然资源局未向张某某进行答复。

原告张某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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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认为:

2020年6月23日,原告为维护本人承包林地的使用权不受非法侵犯,曾依法向被告申请对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集体林地用于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但是,被告罔顾事实和法律,至今都没有履行查处职责,该行为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明文规定。

被告赤峰市自然资源局认为

我局非履行法定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非案涉履行法定职责的主管部门,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我局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原告的申请转办给有相关法定职责的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收到且回复本局:1、本事项依据相关部门职责职能及《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属于林业部门处理的问题。2、对该申请事项已对原告进行过答复,并告知其到相关责任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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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其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被告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规定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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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赤峰市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张怀良举报事项作出书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