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微信k17225进栖霞车展群,免费乘坐往返直通车

免费乘车电话:13954504725

栖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自即日起全市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戒严期),特发此令。

一、除市区、镇村驻地,栖霞市全域均为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域,实行常年禁火,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果园、农田、道路两侧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四、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野外吸烟、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对举报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给予第一举报人200元-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119, 5268909。

此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森林防火期结束止。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