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贾某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评判如下:

四、关于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采血。XX司法鉴定中心函称收到贾某某血样样本装在一支抗凝管中,但未见该试管上贴有生产标签等,无证据证明该采血管属于抗凝管和质量符合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公安机关在提取贾某某血液样本、保存、送检及鉴定过程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问题,故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予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但本案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在案证据虽能认定贾某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不能认定贾密码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通过以上分析,公安机关在提取贾某某血液样本、保存、送检及鉴定过程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问题,故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予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但本案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在案证据虽能认定贾某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不能认定贾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不能成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无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二、相关规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

二、血液采集

1.活体血液提取

(5)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5检验方法

5.3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三、如果醉驾人员的血样保存容器非抗凝管,法院判决无罪

醉驾人员的血样未按照规定存储在含有抗凝剂的存储容器中。如果存储在无抗凝剂的保存容器,血样可能变质,酒精含量可能升高。故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血样鉴定意见系非法证据,判决醉驾人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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