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交质证的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提出的系违法超期鉴定的异议和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罪依据的问题。经查,2019年7月21日案发当日侦查机关依法采集被告人血样后于次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明确要求鉴定机构于7月30日前出具鉴定意见,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条中“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本案鉴定机构同年7月22日接受侦查机关委托后于同年7月30日作出的本案鉴定意见,同样也违反了公安部的上述指导意见的时限规定。故,被告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成立;该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其效力不能采信和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交质证的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经查,该规则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针对专门性问题需进行鉴定时所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并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故该规则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而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依据是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有效鉴定意见。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所依据提交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超期鉴定,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且本案中亦不存在以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作为定罪依据的法定情形,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此被告人关于本案作出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超期违法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交某无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二、相关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三、鉴定时限超期,醉驾法院判决无罪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送检后,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是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果检验鉴定的时限超过3日,则鉴定时限超期,法院会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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