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执焦点作如下综合评判:
关于医务人员血液采集行为是否规范?《临床检验基础》规定,除血清采集不需混匀外,对血浆、全血的采集要求为采血后立即颠倒混匀采血管8次,其目的是抑制血液凝固。本案根据庭前诉讼参与人观看采血时的全程录像视频:采血护士将血液注入两支瓶帽为蓝黑色的试管中,仅有一名警察对其中的一支试管进行了摇晃,另一支试管未进行摇晃操作,依照《临床检验基础》规定:采血管为黑色或浅蓝色试管的标本所收集的应是血浆或全血,采血后立即起颠倒摇匀8次,试验前混匀标本。由此可见,专业采血人员未按程序收集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侦查机关于同一被告人同一时间采集的血液样本送交均具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且鉴定意见涉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但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对不构成犯罪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其指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故指控的犯罪因证据存疑不能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无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相关规定
《临床检验基础》
采血管为黑色或浅蓝色试管的标本所收集的应是血浆或全血,采血后立即起颠倒摇匀8次,试验前混匀标本。
三、如果未按照规定晃动血样,抗凝剂与血样融合不充分,血样鉴定结果不准确
根据上述规定,医务人员采集完血样后,应当采血后立即起颠倒摇匀8次,这样是为了保证血样与抗凝管内的抗凝剂进行充分融合。如果未按照此规定进行操作,血样与抗凝剂的融合就不充分,可能会有凝血,血样鉴定结果也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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