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的配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到底行不行?

阅读提示:根据我们办理大量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经验以及长期以来深入研究本领域结果显示,很多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都想追加更多的主体增加债务偿还的可能性。追加更多的主体,除了利用现有执行规定中的几种法定追加情形外,同时还综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追加配偶或者继承人进来。那么,这条路到底能不能行得通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成功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与大家分享这一话题。

一、追加股东配偶的方案实施路径

第一,首先该股东需要成为被执行人。要达到一条件,可以通过两种方案完成。第一种方案是该股东是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确认的应当履行债务的主体;第二种方案是该股东虽然未在审判程序中被法院确认为债务人、付款主体,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却因为其他原因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越过”审判程序成为被执行人。

第二,需要满足该股东处于“结婚状态”,不能是离异状态。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该股东的配偶为该股东偿还债务的前提是,配偶名下的财产并非该配偶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需要申请人证明

二、追加股东继承人的方案实施路径

第一,首先该股东需要成为被执行人。要达到一条件,可以通过两种方案完成。和上文部分中第一点相同。

第二,该股东已故的的情况下,已故股东的配偶继承了已故股东的财产。根据我国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通过继承程序受让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第三,股东的继承人如果不想替代该股东偿还债务,应当作出明确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拒绝继承,切断与已故且负有债务的股东之间的联系。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再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该继承人的财产,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第四,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继承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某种财产权益的,可以在该权益对应的价值范围内替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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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