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订婚强奸的戏码”?甘肃天水,35岁男子认识二婚女子,1个月不到就订婚,男方花费14万彩礼后,女子却不愿完婚,也不想退还彩礼,还以强奸为由报警,双方对簿公堂,男方要求女方如数返还,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马先生时年35岁,住甘肃省清水县,父亲在他很小时就已去世,母亲一个人含辛茹苦将他拉扯大,家庭条件非常贫困,这也导致他如此大年龄仍未结婚。

母亲为儿子的婚事,可谓操碎了心,到处给他张罗姑娘,但普通人家根本看不上孤儿寡母,后经媒人李天介绍,马先生认识34岁的朱女士。

朱女士此前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还带着两个孩子,但马先生与她见面后,感觉人还不错,且马先生的最大目标是传宗接代,双方当天就确定恋爱关系,男方还包给女方4000元见面礼。

2天后,在媒人的引见之下,朱女士和两个孩子按照民间习俗,去山门镇马先生家中看门子,男方给女方看屋里绑钱8000元,给孩子8600元。

双方都同意这门亲事之后,敲定了订婚时间,即两人认识后的第25天,订婚前夕,马先生去拜访朱女士的父亲张某,并交给对方4000元,次日又给付彩礼3万元。

订婚当天,马先生再次支付6.4万元彩礼,还为朱女士购买5G足金项链1条、3D硬足金戒指1枚、足金手镯1个,全部交由朱女士保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趟订婚下来,马先生花费14万余元,正当他满心欢喜筹备婚事时,不料刚订婚没多久,朱女士就各种找茬,表示不愿结婚,这下马先生非常着急,毕竟钱已经结结实实花出去。

马先生要求朱女士退还彩礼,不料朱女士竟以马先生强奸为由报警,警方立案调查后,发现并不存在犯罪事实,马先生未受处理,但此事仍然让他很窝火。

此后,马先生继续和女方沟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衣服、三金144253元,并赔偿男方吃饭接待、烟酒、车费等共计9365元。

女方拒绝后,马先生将朱女士和他生父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和订婚开销,共计15万余元,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朱女士表示:

1.马先生对自己进行强奸,自己无需返还彩礼;且双方沟通期间,马先生母亲待带人上门闹事,将自己左手打骨折,故自己不同意退还彩礼。

2.在确定订婚时间之后,马先生提出很无理的要求,必须要自己的父母参加订婚仪式,但亲生父母在自己年幼时己离婚,继父和生母都已去世。

在此情况下,自己才与二十多年没有任何联系的生父打电话说明情况,马先生和自己生父张某主动联系,才请来张某参加订婚仪式,张某是订婚在场的见证人。

自己从小由继父和亲生母亲抚养长大的,张某和自己之前没有任何来往,由于亲生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所以这门婚约从开始到结束,生父都不知道。

从双方见面,到订婚的经济手续,都是由媒人和马先生亲手交给朱女士,所以彩礼跟张某没有任何经济方面的关系,无权要求张某返还。

马先生辩称,双方是媒人带着见面的,订婚时要让亲属朋友来参加订婚仪式,朱女士说她和父亲很多年没联系,订婚的事情要给她父亲说一下,让她父亲来参加订婚仪式。

两个孩子、媒人就去见了张某,之后两亲家见面,还给张某带去见面礼,并将彩礼交给张某,朱女士不愿结婚,应该把彩礼钱返还,自己一方并没有去闹过事。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查明,马先生与朱女士经人介绍认识,认识25天后订婚,订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经庭审核查,朱女士收取马先生的彩礼数额合计118800元。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从认识到订婚,朱女士实际收取马先生彩礼共计118800元,数额巨大,会造成其家庭困难,且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

故对马先生要求朱女士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数额以庭审查明的118800元为准,接待费用、购买衣服的花费等,属于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无需返还。

马先生为朱女士购买的5G足金项链1条、3D硬足金戒指1枚、足金手镯1个,属贵重物品,现由朱女士保管,应予返还。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