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卖我的车?”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女子将价值百万元的保时捷拿到4S店保养时,却被店内二手车经理私自卖掉了,女子讨要说法时,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补偿83万元或者店内挑一辆全新的帕拉梅拉并补偿38万元的价差。但女子坚持不同意。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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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份,马女士与闺蜜到4S店看车时,看中了一台全新的保时捷卡宴。挑选好自己喜欢的颜色后,马女士非常爽快的以100万元全款买下这辆车。

5个月后,马女士将自己刚买的车子开到4S店维修。

可马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去取车时却发现车子不见了,且4S店工作人员也解释不清楚车子到底哪去了?马女士当场就报警求助,要求给个说法!

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事后马女士才通过民警得知,自己的车子竟然被4S店的二手车经理私自卖掉了。卖了多少钱,马女士还不知道。

但是,4S店却率先给马女士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即4S店声称要“补偿”马女士83万元,解决此事;或者马女士在店内挑一辆全新帕拉梅拉并补偿38万元。

车子才买了5个月,就想以亏掉17万元的代价强行要求马女士卖车,马女士当然不同意。至于另一个方案,马女士根本不考虑,因为她不喜欢帕拉梅拉。

马女士拒绝4S店两个解决方案后,提出自己的诉求。即马女士想收回100万元,解决此事。但也被4S店明确表示拒绝,目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有网友质疑称,现在机动车交易都那么简单的么?都不用车主本人出面和出示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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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认为,车子是在4S店被卖掉的,4S店难辞其咎,赔偿主体肯定是4S店,但其事后可追偿。

还有网友质疑称,这难道不构成犯罪么?为什么马女士公安机关还不抓人呢?难道又是民事纠纷?

那么从法律上讲,马女士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马女士将车子开到4S店维修,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马女士需支付维修费,4S店需按照合同约定,将车子修好。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马女士是将车辆交给4S店,之后,店内二手车经理是私自处分的,那么马女士可以直接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马女士是在4S店内,将车直接交给二手车经理的,那么直接侵权人是经理,但4S店也应当承担用人不当的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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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虽然经理是负责二手车业务,但其也是4S店的员工,因此,其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处分马女士的机动车,4S店作为用人单位要为其用人不当承担责任,但事后其可以再向直接侵权人追回其损失。

最后,二手车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是否拒绝归还机动车或者等价款,以及其卖车手段等。

比如说,马女士当时是将车子交经理去找人维修的。那么就涉嫌构成侵占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0条明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2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侵占罪是刑法为数不多的自告罪之一。即需要当事人马女士去法院对二手车经理提起刑事自诉。

当然,如果经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等构成要件,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关键要看公安机关调查结果。

有网友猜测称,经理是在店内卖车的话,4S店就不可能不知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