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许晓琳法官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对抗‘十部委’规定,为虚拟货币出卖人充当保护伞,对买受人下狠手判处重刑,涉嫌枉法裁判...”

近日,微博用户@控告厦门思明为U币充当保护伞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出实名举报信。(详见:《违背最高法指导案例枉法裁判?厦门一女法官被实名举报》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举报人作出回复称:“您反映的信访事项,我们已将该材料转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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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二审的厦门市中级法院会对许晓琳法官的枉法裁判进行纠正吗?许晓琳会受到处理吗?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

【文章回顾】

许晓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她最经典的一句话就是:“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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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微博用户@控告厦门思明为U币充当保护伞于近日却举报许晓琳法官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对抗“十部委”规定,为虚拟货币出卖人充当保护伞,对买受人下狠手判处重刑,涉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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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举报称,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间,被告人江某秋与韩某锦等人经合谋,准备通过以假意跟卖家交易USDT币(虚拟货币,又称泰达币,简称U币),在收到U币后虚构未收到U币的事实,拒绝支付现金的方式或在交易成功后抢走被害人一方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或抢夺。

该案起诉至思明法院后【案号:(2023)闽0203刑初567号】,由许晓琳担任审判长。许晓琳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以计算机数据形式呈现,但在生成原理、稀缺性、价值性等方面与一般的计算机数据存在区别,在价值层面更类似于现实财产。虽然国家对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采取了强监管的政策,但并未将虚拟货币规定为非法物品而是定位为虚拟商品,因此本案所涉虚拟货币宜作为财产对待。因此,在买卖交易虚拟货币过程中被骗的被害人之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退赔。

2024年1月5日,许晓琳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抢夺罪判处涉案人员江某秋等人十六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责令被告人江某秋等人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受害人李某泉60万元、张某枝22万元、刘某成8万元、姚某斌32万元。江某秋被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2.38万元及何某琛退缴在案的人民币2万元用于退赔,不足部分应继续退赔。被告人江某秋等人被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4万元中的47.5万元发还被害人林某扬,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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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许晓琳的一审判决,举报人认为至少存在五处错误

其一、违背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6批之四【指导性案例199号】案例。该案例认为,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许晓琳作出的判决支持被害人林某扬与江某秋等人之间以“欧易网”定价作为参考,先将泰达币等值于美元,再将美元与人民币进行兑换的判决是错误的,这是变相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相互间兑换,违背最高法第199号指导案例,依法应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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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民法典》认为虚拟货币是否应得到保护,要看有无其法律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其他法律规定。2021年9月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界定虚拟货币的一切业务活动均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以此说明,目前只有国家层面上的部门法禁止、取缔了虚拟货币的一切活动,虚拟货币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既然虚拟货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不受民法保护,刑法不应当、更不能率先突破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冲到民法之前,将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中的“虚拟货币”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加以认定。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将虚拟货币的非法金融活动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将极大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这是绝不可取、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其三、案涉泰达币未经鉴定,来源不明、真伪不明。

本案被害人与江某秋等人兑换的“泰达币”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来源不明、真伪不明,不能认定其为真实的泰达币。但许晓琳法官仅凭主观臆想,就想当然地认定涉案泰达币就是真实的,该认定是错误的。

其四、为泰达币定价违背中央十部委精神。

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个部委、2017年联合七个部委、2021年联合十个部委发出的《通知》、《公告》、《通知》来看,我们发现:人民银行全部是联合各个部委机关对虚拟货币投资、融资、交易、流通、买卖、炒作进行全方位的围堵打击,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最高法院199号指导案例确定,必须遵守中央部委规定,任何机构评估平台作出的价格都属于违反中央部委“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规定,都属于非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许晓琳作出的一审判决,却对涉案泰达币的价格进行了认定,且责令江某秋等人折价退赔被害人虚拟货币损失,已严重违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在内的中央十部委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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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判决退赔虚拟货币涉嫌袒护跨境洗钱犯罪。

许晓琳作出的一审判决写道:“被害人的损失应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判决的第八项内容为:被告人江某秋等人被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4万元中的47.5万元发还被害人林某扬,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该判决,等于许晓琳间接肯定了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而断定“被害人”林某扬的损失,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将本属于被告人江某秋等人的人民币114万元中的47.5万元,折价“发还”被害人林某扬。

许晓琳以判决的形式,直接肯定了虚拟货币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变相为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其手中的审判权,成了虚拟货币买卖的工具,让虚拟货币直接变现,将黑钱洗白,涉嫌袒护跨境洗钱犯罪。

举报人认为,许晓琳一边说“每一次敲响法槌,都关乎着个人的命运,关系着几个家庭的幸福”;而另一边却违背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对抗中央十部委规定,下狠手对江某秋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她的表现,完全就是一个“两面人”。因此,举报人希望纪委监委、政法委等监督部门能够对许晓琳涉嫌枉法裁判问题进行调查,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同时,由于该案已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人也期望相关部门和领导能够敦促厦门中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来源: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