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被告E市公安局F区分局。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秦某某坐车前往内蒙古打工,途经E市F区公安检查站,因被怀疑涉嫌吸毒,被F区公安局口头传唤带回调查。4月7日,F区公安局受案登记,经对秦某某的尿液进行甲卡西酮检测板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过程中,秦某某承认其于4月5日晚上,在B市老家吸食了毒品“筋”(甲卡西酮)。F区公安局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还查询到秦某某曾因吸食毒品“筋”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4月10日,F区公安局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报告,认定秦某某甲卡西酮成瘾。

经审批,F区公安局于4月22日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秦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2日)。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本案中,被告F区公安局提交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无认定人员的签名,无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且该报告系在作出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结论的二十四小时之外作出的,该报告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排除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定案证据之外。庭审中,被告辩解根据公安部行政案件规范样本在认定报告中认定人员可以不签字的理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E市公安局F区分局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案例二: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人员成瘾或吸毒成瘾人员吸毒成瘾严重应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本案被告提供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的认定人员贾某某、马某某系被告D派出所工作人员,审核人为被告E派出所负责人岳某某,并加盖了E派出所印章;且该意见书没有明确载明适用法律、法规的款项,属适用法律不明确,该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被告提供的关于原告关某某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对原告关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相关规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三、如果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不符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亦不合法,会被撤销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法定形式:第一,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认定;第二,要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第三;认定的人民警察在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上签名;第四,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对吸毒成瘾认定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报告上签名;第五,吸毒成瘾认定报告要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如果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不符合上述五个法定形式,则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证据。

在案例一中,E市公安局F区分局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认定人员未签名,单位负责人未审核签字,且该认定报告系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结论作出后的二十四小时外出具,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对秦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证据。故法院撤销了E市公安局F区分局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认定吸毒成瘾民警所在的单位跟盖章的单位及该单位负责人均不一致,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不符合规定,故法院判决撤销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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