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全州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积极响应、迅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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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某与被告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已年满十周岁。婚后,韦某与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唐某离婚。庭审过程中,韦某与唐某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为引导韦某与唐某妥善处理婚姻问题,最大限度避免因离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分别向韦某、唐某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并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提示解读,强调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降低因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韦某、唐某在收到提示书后均表示,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一定会加强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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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供稿 | 廖元廷

责任编辑 | 潘子妍

审稿 | 昌 婵

审核 | 秦 洁

审批 | 蒋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