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建筑技术有限,难免一些小区的住宅楼发生问题,当地执法部门对危房进行改造本是一项保障居民住房安全的好事,辽宁省的刘先生等人的住房就遇到了危房改造,只是等待刘先生等居民的并不是完善的住房环境,而是没来由的强制拆除,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圣运律师是如何助力刘先生等人维权的。

既是危房改造,又是棚户区改造,何至于一点补偿都没有

辽宁盘锦的刘先生等人在本地的一处小区购买了房屋用于生活居住,期间该小区的房屋也出现过裂痕以及外墙楼顶水泥脱落的现象。随着这种现象程度的加重,后刘先生等居民便选举代表申请对小区楼房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辽宁省某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上述楼房进行了结构安全性鉴定以及抗震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级。三个月后,区住建局通过在报纸上公告送达的方式登载了《强制疏散公告》,要求刘先生等居民限期全部搬离。

后刘先生发现,所在小区已经被纳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因此有权利依照相关规定拿到安置补偿。但是无论是在危房改造项目还是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刘先生等居民均未拿到安置补偿。不仅如此,刘先生等人的房屋还被直接拆除,而此时,很多住户还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

为了维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刘先生等人远赴北京,希望寻找专业的律师为其出出主意。在多个律所咨询后,圣运律师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耐心的服务态度最终打动了王先生,并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程序启动,层层推进

在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迅速组建专业的律师团队,并在24个小时内,便启动案件办理程序,为刘先生等委托人维权。

首先,主办律师就案涉《强制疏散公告》提起了诉讼程序,主办律师指出,区住建局指派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没有鉴定主体资格。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本案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单位是辽宁省某研究院、辽宁省某质量检测中心,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鉴定机构。案涉鉴定报告也没有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纵然案涉鉴定机构属于省内非常有权威的机构,也不能证明其具备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鉴定资格。

其次,主办律师就住建局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在本案中,一方面,住建局所提交的鉴定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另一方面,住建局强拆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实则是滥用职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而在本案中,委托人所有的房屋及周边的楼房均存在安全隐患,那么针对这种事件的负责主体为人民政府,住建局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并无权力直接作出应急避险强制疏散的公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安置补偿程序取得新进展

基于上述诉讼的顺利推进,主办律师于近日启动了安置补偿程序,并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

主办律师指出,委托人房屋早已于2015年被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且应当依照房屋证书法定程序,保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妥善安置。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准许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推进,但是并不等于完全可以避开房屋征收的流程,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妥善安置便强行推进项目进程。住建局作为本地区相关项目的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对委托人进行安置补偿。

最终主办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官指出,住建局作为本地区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履行补偿或者安置义务。故最终,法院判决住建局限期给予委托人补偿或者安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圣运提示

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没有签署协议,没有补偿,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无论对方打出来的是什么旗号。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