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朝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形成的先驱,在它之后,中国社会开始了二千余年的大一统格局,期间虽屡遭变乱,而“分久必合”终成大势。秦国能够一跃而显身七雄之列,继而纵横押阖,灭六国而独掌华夏,这与它的法治变革脱不开关系。秦施法治促其由弱而强,由强而霸,方能统御宇内,这是六国所不具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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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春秋三传束高阁,独抱遗经穷终始

尽管秦历二世即亡主要源于法之滥施,鲜仁寡恩,庆赏失当。但是,秦代法治对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地位确立的奠基之功是无法抹煞的,从文化学角度观之,秦法非但未随秦亡而尽逝,反而在有所损益的基础上,更深地融入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中。

秦国的变法先驱商鞅曾经领导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其中包括以“内务耕稼,外战死之赏罚”为核心的“变法修刑”活动。这些变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慎密而公正的法律原则,后来被韩非和李斯等人进一步发展为法家学说,成为秦国的国家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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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学说是春秋战国时期众多学派之一,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密不可分。在西周末年,王权逐渐衰落,诸侯国纷起,政治上出现了“礼崩乐坏”的现象,天命的信仰受到了严重挑战。以周王为核心、以天命为纽带的“天人合一”的信念受到了重大冲击,周王对天命的独家解释特权,以及王权即天命的理念受到了广泛质疑。

天命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属,而是成为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的权威象征,它逐渐失去了纯粹客观的色彩。

《周礼》记载:“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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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的夏、商时期,人们对天的认识是朦胧的,认为天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与人有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最初是通过巫师来实现的,后来则通过祖先和王权来建立。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开始逐渐从附属天命的虚幻地位中解放出来,开始认识到天命是一种具体存在,可以被互相分享和理解。

在这种天人关系的认识中,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理解和把握。儒家重视道德和人伦关系,认为天理应该符合人伦,在这种思想中,天、人、道三者相互协调,体现了“中庸”的特点。而道家则更加强调天人合一的理念,弃绝人伦规范,追求自然的无为而治,崇尚“小国寡民”的理想世界,它认为这根本上是以天理释放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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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学说是一种典型的政治理论,它主张强调政治统治的权威和效力,是为统治者个人服务的。儒家的天人合一和道家的天道观不同,法家对天道进行了极端的解读,强调了天道对自然万物的绝对支配力量。

在政治理论中,法家突出了人力对天道的绝对主导作用,将天道作为人们行为的参照系,其作用仅限于证明王权不可侵犯,并有时成为王权行使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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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法家学说的哲学基础似乎是对周人“天人合一”观念的倒退,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关键在于此时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充分肯定。为了维护王权的永久性,法家赋予皇帝任意变通的权力,将自己的意志客观化,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地位,以免被他人剥夺。

二、生既若此苦,死当一切平

法家学说将天命与自然万物的关系比作主仆关系,将皇帝与百姓的关系比作隶属关系,强调了彼此之间的对立与生存。它突出了律令的无情性格,强调了律令的威力来自于其无形且不可知的强大。

因此,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不可改变的,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行事。法律与具体个人是分开的,它具有客观的意义和价值。随着人们对自然的认识不断深入,对法律的理解也越发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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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汉代,“神道设教”进一步将天变成了皇权的象征,皇帝被称为天子,几乎被视为天的化身。这样一来,所有打着“奉天承运”旗号的诏书和法令,实际上只是皇帝个人的意志而已。

法家的本质是以人的欲望为准则,以皇帝个人的意志为天意。为了实现皇帝的利益,人们被允许放纵追求功利的理想,同时,为了满足皇帝的私欲,人们的最基本需求也可以被随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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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社会中,百姓只是满足皇帝疯狂欲望的工具,人性被压缩到了与野兽仅差一步的狭小空间。文化的发展变得无关紧要,一切都变成了要你顺从我。当然,“焚书坑儒”在这样的社会中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可以确定的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皇帝中,秦始皇可以算是权力最大的。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集权体制变得更加完善,中央集权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但与此同时,对皇帝的限制也变得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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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私有化程度的提高,地主阶级的势力在封建社会后期变得日益成熟,这本身就对皇权构成了潜在的制约力。与秦代法治背景下的始皇帝可以为所欲为相比,地主阶级的约束力更为复杂。

《史记》记载:“夏礼专用明器,而实其半,虚其半;殷人全用祭器,亦实其半;周人兼用二器,则实人器而虚鬼器。”

秦朝灭亡后,汉代对秦代法治失败的历史教训,进行了深入总结和反思。贾谊在《过秦论》中指出,秦朝的灭亡主要是因为“仁义不施,攻守之势不同”,靠霸道蛮横虽然可以建立国家,但却不能长久地治理国家。如果想要稳定国家和安邦,就必须倡导有德行的仁政,将天人关系中过分强调皇权的偏激观念,纠正回到相互协调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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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秦朝的灭亡起因于陈胜、吴广的起义,但其根本原因灭亡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秦朝的暴政发展到了让新老贵族都无法忍受的地步。刘邦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力量,最终战胜了项羽代表的六国贵族集团,这标志着秦帝国的结束。

秦朝的灭亡让皇帝从“天”的宝座上被拉了下来,但这并不意味着皇帝与天完全断绝了联系。人们的反思结果是,皇帝只是因为自己傲慢无度、得罪了众怒,皇帝要重新得到尊宠,只需要在这两个方面做些调整:与上天保持一定距离,不要越界,要学习顺应自然,追求无为而治,这是道家学说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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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要注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关心民情往往会带来大灾难。因此,在保护皇帝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照顾地主阶级的普遍利益,同时也要尽可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注重“义利和谐”非常重要。因此,道德的约束就出现了,这是儒家学说的重要原则。

秦代的法治文化引发了人们对政治制度的反思,导致他们转向儒家和道家的学说。在儒家和道家的思想中,天和人是相互融合的,所以在政治生活中实现这两种学说的合流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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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朝开始的中国封建传统政治,虽然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但仍存在三个无法解决的核心问题:改朝换代、王位继承和宰相地位。

这三个问题的焦点在于皇帝所代表的“政权”,始终没有一个客观的法制来规范它。尽管秦代的法治在道家哲学的影响下与儒家学说融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封建法治从为一人统治服务转变为为整个统治阶级服务,并且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集权统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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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儒家政治取代法家政治成为主导之后,皇帝仍然拥有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权力,没有任何外部力量对皇帝的权力进行约束。唯一的不同是增加了一些道德的劝谏,但很明显,这种劝谏是无力的。

中国传统政治缺乏限制君权的律法,尽管秦代的法治在儒家的影响下与儒家学说融合,但仍无法改变封建法治的本质,皇帝的权力仍然无法受到有效的约束,只是增加了一些道德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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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

皇帝是否会过度运用法律,取决于他对自身私利、地主阶级利益和农民阶级利益之间关系的把握。这对于维持封建统治的稳定非常重要,以至于封建官制中出现了御史大夫、谏议大夫等专职官员,负责提醒皇帝时刻反省这个问题。

然而,掌握这种关系的“度”非常困难,因为皇帝完全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需要依赖地主阶级自身的道德思考。一旦地主阶级的贪婪本性使他们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生产发展和百姓的生活需求,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法律的情况,导致农业无法持续发展,百姓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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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皇帝处于天人关系的中介地位,民意即天意,而天意主要是通过皇帝自己的认知而来。更多时候,天意表现为皇帝的意志,皇帝的利益被视为代表百姓的普遍利益,国家就是皇帝的家,封建国家就是皇帝的“家天下”。

实际上,皇权没有受到监督,一旦皇帝在运用法律时超过了“天”的限度,也就是破坏了公平和利益的平衡,这意味着道德制约的失败。结果就是社会陷入恶性循环的动乱,“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潜台词就是传统政治中的“一治一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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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频繁更迭导致历经艰辛积累的文明成果毁于一旦。无论是农民起义还是宫廷内讧,起因都是地主阶级的私欲膨胀。所谓的政府由宰相领导,实际上他并没有决策权,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皇帝推卸责任的替罪羊。

稍微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自秦朝以后,中国传统社会无数次的更迭,几乎都重演了秦亡的悲剧,即历代王朝的灭亡几乎都是因为法律失序,人民背离,

这确实让人深思。另一方面,皇权可以独断专行,使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总给人一种因人废事的感觉,就像有句谚语说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可以称为“人治”的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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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一直缺乏规定人民权利和义务的立法,人民与皇权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明确。严格来说,传统意义上的中国人总是以整体的身份存在的,每个人的价值都限定在“家”、“家族”的范围内。

广义上说,每个人的利益都体现在大家的领袖——皇帝身上。人们一直被教导将“忠诚”和“孝顺”视为崇高的境界和追求,这就是“天人合一”的普遍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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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皇帝是群体利益的代言人,那么他所做出的任何决策,百姓都应该不折不扣地去执行。由于天子之下的臣民,他们在事实上并无任何政治和经济地位,那么他们与皇帝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可比较的利益关系。

这使得他们不可能一条渠道来正确反映自己的意愿,并以期改变皇帝的不合理决定。在困境中,他们唯一的希望便是在人伦道德的领域与皇权对话,遂产生出对“圣明君主”的祈盼和对“青天大老爷”的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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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倘若这种对话都变得无望,便别无他途,只能充当“覆舟”之水,并用这种办法来达到与继任的统治者重开对话的目的。而道德在当权者那里从来都被当作统治手段,它们更看重道德背后的法治,这种对话本质上是不真实的,如此,缘法而失德也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考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