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统一后建立起来的皇帝制度、中央与地方行政制度、职官制度等一系列新的政治制度,意味着夏商周三代,尤其是西周构建起来的一套政治文化,和政治话语体系的失效。如何建立起新的政治文化体系并为黔首所认同,是秦始皇在推进文化统一和移风易俗进程时,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一、“焚书坑儒”与“孝治天下”

秦的天下通过武力掠夺而来,秦始皇意识到建立一个和平稳固的政治秩序,需要政治文化的精神支持。证明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力的正统性,是政治实体必须解决的问题。秦始皇议帝号、崇水德、尚黑、数以“六”和“十二”为尊,都是确立法统的手段。“焚书坑儒”和祠庙祭祀是秦始皇在礼俗方面强化皇权、证明统治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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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前,“焚书坑儒”一般被视为秦始皇实行暴政的重要表现,也是秦王朝遵循法家、灭绝儒家与其他学说的“铁证”。但秦始皇没有焚毁全部的书籍,也没有禁儒。秦王朝统一之初并未禁绝诸家学说,吏学教材《为吏之道》和《为吏治官及黔首》中,杂糅了不同流派的思想,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儒、道等思想影响着行政运作。

秦刻石铭文反映出秦政治文化系统,纳入了儒家的伦理秩序,表明秦事功型政治传统出现向伦理型政治转轨的迹象。的确,秦王朝的政治文化虽以法家学说为主流,但不免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尤其秦始皇多次到齐地巡游,未尝不是一种主动吸纳儒家文化、展示文化整合意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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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秦王朝初期和末期的政治文化有很大区别,以秦始皇三十四年为界,秦王朝的政治思想由儒家思想,仍具影响力向法家思想占绝对统治地位转变。从刻石文辞上看,这种转变可能在秦始皇二十九年就已经开始了。

《岳麓秦简(伍)》有律文规定: “黔首或事父母孝,事兄姊忠敬,亲弟茲爱,居邑里长老黔首为善,有如此者,牒书。”

秦统治者为了建立统一稳定的政治文化秩序,将一般认为是儒家所强调的“孝道”伦理纳入法家体系,用法律的形式推行“孝治”,与“忠君”属于相辅相成的一套伦理体系。秦王朝“孝治天下”的政治实践,孝道伦理法律化的举措与儒家提倡的孝道有很大区别,片面强化父方权利,弱化血缘亲情,不利于人伦秩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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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岳麓秦简(伍)》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共有的侵犯尊亲属法令,相同犯罪刑罚越来越重,保护的尊亲属越来越多,律文有逐渐加重的趋势。此外,秦王朝不止重视父子关系,还重视构建兄弟关系、邻里关系,不仅有刑罚惩治“不孝”的行为,也会一定程度上奖励遵守人伦的黔首。

为什么只有秦王朝法家治国与伦理道德的结合失败了呢?归根到底,是因为秦法单纯强制运行上对下、君对臣、父对子的强权,采取压逼性的法律来构建政治文化秩序,不顾人情人性与地方习俗。秦文化缺乏的是“制衡君权的政治伦理规范及相关的制衡实践”,这也是秦政兼容伦理的局限所在。

秦始皇为树立统治合法性和构建新的政治文化秩序做出了努力,但这种努力因为偏重“法”的一面导致的僵化而宣告破产,虽为汉朝政治文化重构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教训,但其形象在传世典籍中都比较负面,秦王朝统治的基调也被定性为“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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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祠庙祭祀

祠庙祭祀是秦王朝政治文化礼俗方面的具体表现和措施,大致可分为官方祭祀和民间祭祀。官方承认的正式祭祀包括“王室祠”与广泛设于郡县的“公祠”,其中,县级官祭是秦王朝官祭的最低一级,包含社、五祀、先农和县道宗庙。秦始皇的巡游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整合宗教信仰体系,建立官祀系统,进而实现文化的统一。

宗庙祭祀在祠庙祭祀中具有独特地位。秦始皇十分强调宗庙的重要性,认为宗庙是实现统一的一大前提。刻石中亦将“昭明宗庙”作为秦始皇的功德之一。秦统治者认为宗庙对政权有支持、保障和护佑的作用。正基于此,秦王朝在新设县道广置宗庙,并用法令形式规定行庙制度与对宗庙的常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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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肆)·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记载:“如下邽庙者辄坏,更为庙便地洁清所,弗更而祠焉,皆弃市。”

对于“弗更而祠”采取“弃市”的重罪,足见秦王朝对地方宗庙祭祀的重视程度。里耶秦简中亦保存“令史行庙”和徒隶“作庙”的实际文书记录,对宗庙的巡视和修缮都是为了加强吏民对秦皇室的认同,进而树立和维护秦王朝统治的合法性和正统性。

秦二世元年,下诏“议尊始皇庙”,秦二世初初即位,就进行宗庙改革,确立始皇庙的至高地位,相应降低先王宗庙的地位,乃至轶毁秦襄公以下宗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巩固自身继承大统的正当性,客观上完成了宗庙制度与郡县体制的真正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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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宗庙祭祀对于政权合法性的树立,和吏民认同的强化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需要打一个问号。这未必对六国故民产生强有力的实际心理影响。秦二世宗庙改革之举更被贾谊形容为“坏宗庙”,《赵正书》亦云“灭其先人”,至少从汉人言论看来,秦二世轶毁宗庙的行为并不为人接受,反而动摇了他皇位的正统性。

除建立官祀系统,秦王朝也推行打击淫祀的政策。秦始皇三十三年,“禁不得祠”;秦代应当已有《祠律》来规范祭祀活动。秦王朝举行祠庙祭祀的目的是建立政权合法性,增强吏民认同,构建与郡县制相匹配的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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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和秦二世表面继承西周和六国的祖先祭祀传统,似乎仍旧看重礼制,内里却以法为核心和手段,服务现实政治,改造原有的天子—诸侯—大夫的庙制体系,形成和巩固皇帝—郡县的宗庙系统。贾谊对秦王朝“遗礼义”的评价虽然失当,却也有一定道理。

三、秦王朝的法律与吏治

《商君书锥指》记载:“今先圣人为书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

秦始皇三十四年,李斯奏请“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与“焚书坑儒”同时颁布,正式把这一制度推行开来。从《周礼》来看,至晚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以吏为师”的法令传播体系,这并非秦制独有,而是有一定历史实践基础和其他六国制度设计来源的,后被汉代统治者延续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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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吏为师”学习的内容即法令,官吏群体需要学法、懂法并依法办事。内史所辖各县中,都官所在的县要去抄写遵行的法律,即学法。廷尉每年要到御史处校对刑律。地方上,主要由令史负责核对律文,校核律令的基础就是懂法。

官府文书格式中,经常先摆出依据的律令内容并写明“以律令从事”或“它如律令”,这是官吏须得依法办事的一个表征。所以官吏——尤其是官府负责处理文书的属吏,就必须识字,且有一定的书写能力。秦王朝开办了专门教育“史子”的学校——学室。里耶秦简中的大量习字简,即官吏识字和练习书写的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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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的自律和秉公无私是能依法办事的基础,也是吏学教材强调的重点之一。荀子认为秦国的官吏都能奉公为政。事实上,无论法律如何禁止,吏员仍会有私下人情往来。通过私下交办、请托公务、关照私事、礼节性问候以及礼物的致赠,总会建立起地方社会政治联系的纽带。

结语

从秦始皇采取的诸种举措可以看出,秦王朝的政治文化重构既一定程度上继承延续西周的一些政治文化活动,又将重点放在秦国固有的政治文化推广上,在礼俗、法律和吏治等方面既“破”又“立”,以树立政权合法性和正统性为核心,推动政治文化由服务于王权向服务于皇权、服务于宗法分封制向服务于中央集权制转变。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

[2]司马迁,《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