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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兴法院宣堡法庭适用“彩礼新规”,

判决了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是闪婚一族,2023年1月相识订婚,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张婚前给付小王彩礼金18.8万元,并为小王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五金”。婚后不久两人即因生活习惯、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家庭亦多次发生纠纷,乃至报警处理。

2023年11月,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王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小王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小张给付的18.8万元及“五金”均属于彩礼范畴,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已经给小张家庭造成了较重的负担。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较高、婚内过错、嫁妆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小王返还9万元,妥善平衡双方物质和精神利益。判决作出后,小张与小王均服判息诉,小王已主动履行了返还义务。

法官寄语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也为幸福婚姻埋下了隐患。彩礼应当是一份美好的祝福,而非衡量感情的筹码。年轻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摒弃婚姻陋习,让婚姻始于爱情,让彩礼回归“礼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 | 泰兴法院

时龙律师 17888178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