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刘某在家中摆放了49个陶坛罐,共计装了约10吨53度白酒,被古蔺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23000元,事后,刘某已将家中的白酒全部搬至酒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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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处罚结果一出来,有人提出质疑说,怎么连在自己家里放白酒都不行了,这样的处罚到底有没有道理?甚至有人嘲讽说,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会像南京处罚无牌自行车一样“自取其辱”。
但我想说的是,会有此疑问的网友,或许只是看了比较片面的报道,只是了解了事件的一角而不了解全貌。我在网络上找了找,还真找到了“四川消防”对于此事比较全面的介绍。
原来,刘某有一栋二层小楼,二楼用来居住,一楼则开了烟酒茶店,被查出来的白酒就存放在一楼门市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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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再根据该规范第3.1.3关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可知,38度及以上的白酒属于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因此,经营38度以上白酒的商店或者存放38度以上白酒的储藏间,不能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刘某一层门市店用于经营,二楼用于居住,同时在楼内储藏了大量53度的白酒,显然不符合前述规范的要求。
此外,《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也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我们已经知道,38度以上的白酒被划为火灾危险性甲类,因此属于消防法所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刘某将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已经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规定,古蔺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刘某发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刘某进行改正,要求消除火灾隐患。刘某已经根据要求将所储存的白酒全部搬至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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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会说,既然已经消除了火灾隐患,为什么还要罚呢?
您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条文用的是“并处”,而不是“可以并处”或者“或”,因此,责令整改与罚款是要同时选择的,而不是择一处罚。
当然,您也不用担心,自己家里存放几瓶白酒,那是没有关系的,除非你在家里专门留出一间作为储藏间,用于存放数量较多的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