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战国中后期,秦国及秦代的平民生活受各种因素影响并不稳定。这一时期的秦简反映出秦人的婚姻家庭观念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例如重视效用和希望稳定的家庭生活,而另一部分是倡导并希望被政府接受的观念。公众对这类观念的接受程度有限,比如贞洁观念和希望有一个端庄顺从的妻子。

一、秦简所见女性的婚嫁

婚嫁向来受到人们重视,也是大部分女性一生所必经的重大事件之一。婚嫁中虽包含多方面内容,但秦简所能体现的较为有限,秦简主要从择偶标准、婚期选择、特殊婚嫁模式——“赘婚”这三方面体现了当时人们对婚嫁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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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重功利的观念表现得很明显。男性希望妻子家中富有,女性也希望能嫁入富贵之家。除择偶标准,生子期盼上面也充分体现了秦人的重功利。当时男性对女性的家境有所介意,不希望妻子是贫家女。受当时社会环境以及脆弱的小农经济影响,这种害怕贫穷的社会心理比较普遍。与男性择偶标准稍有不同,女性更希望伴侣是有权有势的男性。

除了经济条件,秦人对伴侣的内在和外在也是有条件的。当时的男人对子嗣非常重视,连年的战乱和恶劣的生存环境,激发出的心理是不想被灭绝,所以他们要求妻子健康、有生育能力。那时的妇女不仅要负责家务,还要下地干活,甚至参军,这对体力要求很高。秦朝的妻子下地干活是一种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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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男性希望女性身体健康,择偶中女性也会对男性身体健康有基本要求。当时人们需要对抗天灾人祸,同时预防治疗疾病的能力较低,因此寿命普遍不长,夫妻双方都是家庭的重要劳动力,任意一人的死亡,都会给小家庭带来巨大甚至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女性择偶时同样希望男性身体健康。在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女性或许还进一步希望男性“勇武有力”。

秦毗邻戎狄,一定程度上受到戎狄婚嫁文化影响,与重视婚嫁礼仪的东方国家相比对礼仪的重视程度不高,但这并不能说明秦人的婚嫁就一定是无序而混乱的。秦官方为了维护婚嫁的有序性,立法规定结婚和离婚都要有官府的参与,离婚如果没有去官府登记,夫妻都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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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伍)》记载:“十三年三月辛丑以来,取(娶)妇嫁女必三辦券。不券而讼,乃勿听,如廷律。”

秦代社会对于婚姻重视的表现不同于秦政府,政府主要是立法的严明,而民间更多体现在具体的择偶和婚期的选取。秦人选择吉婚日期主要有建始辰、干支历、星象等,无论哪种方法都能反映出人们对幸福婚姻的追求。

在中国传统礼俗社会中,还有一种不算常见的婚嫁形式——招赘。通过招赘进入女家的男子即谓之“赘婿”。男方到女方家中生活,像抵押的财物一样。这种抵押模式的前提是男方家中贫穷,迫不得已“入赘”到女方家中,男方在妻子家的地位虽不属于奴隶,但一般不会高,是一种女尊男卑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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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希望妻子庄重、柔顺和贞洁

秦人男性不希望妻子“悍”、“妒”、“多舌”。女性不要太刚强,善女子要避免“刚气”,除要求女子从柔顺一面按阴阳相济之道,来处理家庭人际关系,而且也包括要求其避免“刚”的另一负面含义,即侵陵他人以及过度张扬。顺从是当时女子的美德,女子如果有“刚”的气质,很多事情上就会不够温婉顺从,会显得“悍”,“悍”女展现出来的行为,往往就是不庄重的行为。

“妒”是女性常有的特质,家中妻子如果“妒”往往会导致家宅不宁,按照男性的思路,“妒”也是妻子不够柔顺的表现,如果妻子因为“妒”做出不当的事情,那就是不庄重的表现。而针对女子“多舌”行为,《教女》要求女子能够言语得体,不搬弄是非,不与陌生男子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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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悍”、“妒”、“多舌”外,秦人男性认为女性注重打扮、衣着艳丽都是不够庄重的表现。虽说国家教导女子庄重柔顺,但秦民间女子一时半刻不会把庄重、柔顺变为自己的性格,秦女的社会参与程度、劳动强度说明了她们没有被完全束缚在家中,这注定了她们不会完全依附男性压抑自己变得过于柔顺。

贞节观萌芽于春秋时期,是由妇女先提出来的。这一点与巴霍芬所断定的从“杂婚制”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的情况有很大的相似性。秦国地处西陲,受戎狄文化影响深,男女向来没有什么贞节概念,或者说贞节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

《睡虎地秦简》记载:“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殹(也)?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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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中有一些与奸罪有关的律令,女子丙同时交往两个男子,两男子因为她的缘故相互刺伤,只要女子不知情就无罪。女子同时交往两个男子的“不贞”行为根本不被重视,法律关注的重点是女子是否有挑唆、教唆男性伤害他人,客观上涉及女子是否知情。

另外,睡虎地秦简有关于奸情的律法,相奸表面上看是要被抓并受惩罚,但实际上法律的关注点也不是男女相奸,而是白昼见某所,也就是说如果晚上相奸或者在不会被发现的隐蔽处相奸,就不会受到惩罚,这实际上惩罚的是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秦法对奸罪的惩罚都不相同,分别是弃市、黥为城旦舂、迁。战国后期秦国战争频繁,寡妇众多,国家允许无子与有子寡妇再嫁,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增多,乱伦现象屡见不鲜。商鞅变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整肃秦国不严肃的两性关系,改变“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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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秦简记载乱伦相奸为死刑,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也有简禁止同母异父的人相认,如果同母异父的兄妹或姐弟“相为夫妻”或“相与奸”,黥为城旦舂。相较弃市,黥为城旦舂可以说量刑轻了很多。这可能是因为黥为城旦舂,是在否认通奸者为同母异父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量刑,既然已经禁止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相认,那他们相奸就不能算作乱伦奸罪。

关于未点明为乱伦奸罪的,应该属于一般奸罪,将受到迁刑惩罚。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迁刑确立,成为秦时独立的正式刑法,惩罚罪犯的同时又具有徙民、恩赦的性质。迁刑可赎,这大大降低了迁刑的惩罚力度,说明普通奸罪比乱伦奸罪受到的惩罚轻,秦律着重打击乱伦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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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当时贞节观并没有深入人心,秦自商鞅变法后,努力改变国家不重视贞节的现状,但收效有限。秦统一后,秦始皇更是大力整肃,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秦始皇提倡的贞节观并不是只针对女性,而是男女都需要重视遵从的婚姻观念。

秦始皇的大力整肃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加大惩罚力度,但观念是一种需要时间来潜移默化的东西,秦的整肃效果总体不佳,只能说一定程度上确实将这种观念灌输给了民众,使民众渐渐接受这一观念。

三、希望家庭生活稳定

战国后期及秦代,人们追求生活的稳定是一种普遍心理状态。各类日期择吉、吉凶预测都是人们追求生活稳定的体现;要求女子庄重、顺从,要求民众重视贞洁也是人们追求稳定生活的措施。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凡娶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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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在夫尊妻卑的前提下,重视夫妻互爱。平民百姓多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夫妻互爱是秦人所希望的,这是家庭生活稳定的重要条件。秦人重视爵位的重功利观念毋庸置疑,如果用爵赎父母属于“孝”,那么用爵赎成为隶臣妾的妻子,应该算作“男子爱”。

除此之外,秦人也不希望家庭分离。妻子不与丈夫住在一起是一种家庭分离现象,孩子离开家乡也是一种家庭分离的情况。秦人虽然重功利,但这与希望家庭生活稳定的观念并不矛盾,希望家庭稳定的观念渗透在方方面面,难以一一列举却又无处不在。

结语

秦女虽然经济地位、家庭地位都较高,但一般情况下地位低于丈夫。在生活不稳定的时代秦女为了生存需付出很多,但在婚姻家庭中常常付出良多,却不能收获与之相对应的良好待遇。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

[2]司马迁,《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