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青海

法治

知识产权保护需多方合力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4日,夏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图文作品,并带有“原创”标注。随后,夏某与四川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图文作品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后者,并特别授权以被授权方或被转授权方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21年4月22日,青海某旅行社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图文作品,该作品中的地图图片与四川某公司请求保护作品无差异,文字内容中的首段内容与夏某的图文作品中的首段内容基本一致。

四川某公司认为青海某旅行社未经授权,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提起诉讼,主张青海某旅行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案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四川某公司部分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为规避著作权侵权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意识,致力于创作高质量的原创作品,转载他人作品应当注意转载是否取得作者的授权、是否注明作者、是否支付报酬等问题。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当保存作品创作痕迹,在发现作品被侵权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9日,李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文章。2016年8月24日,某大学在某大学网转载了文章,文章无作者信息。经比对,两篇文章除标题外,其他文字内容全部相同。

2020年10月,李某以某大学侵害其作品署名权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交通费及律师费。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某大学转载文章仅备注来源而不注明作者,侵害了原告李某署名权,判决某大学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侵权行为表现为转载涉案文章时未标明作者,而且用于学生的就业指导,不会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对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某大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李某与某大学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作者许可或者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者享有署名权的文章,但未署作者的姓名或者笔名,侵犯了作者对文章享有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作品《听我说谢谢你》的著作权相关全部财产权益及录音制作权。授权期限内,青海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两段视频。

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青海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青海某公司认为其公司拍摄并发布的视频系用于公司内部活动,并非用于商业宣传,不构成侵权。诉讼中,青海某公司已删除涉案视频。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青海某公司向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用于商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商用并非仅指直接获取金钱利益的用途,还包括吸引流量、获得关注、展示品牌形象、提升知名度等可以为发布者带来利益可能性的多种形式。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 5月20日,张某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成为某平台的签约合作作者,张某在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平台利用平台编辑器创建游戏供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家运营、代理等。该合同约定在某平台上创建合作游戏及提供的合作游戏素材的著作权由张某享有。

2022年3月25日,张某创作的交互式小说游戏在某平台发表。该游戏的用户可以付费兑换游戏币,用于购买游戏内的装备工具等,也可以通过增加游戏时长获得装备工具。2023年 8月,张某发现赵某某在某APP上开设店铺,销售游戏程序修改软件(工具),销售帮助用户修改涉案作品相关数据、属性、道具等牟取利益,认为赵某侵害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主张赵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停止侵权,赔偿张某损失。

【典型意义】 未经允许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涉案作品实时运行中代码的变量赋值,修改涉案作品的数据、属性、道具等,侵害了作者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同时,行为人将用户的游戏数据、属性等修改成夸张效果,让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才能获得的属性、道具等,以极低的价格骤然获得,降低了用户在作者处花钱购买道具的可能性,影响了作品的收益,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未作弊的游戏玩家不公平,损害了其他正常用户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刊登于4月26日《青海法治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