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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企业发展是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防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四大典型案例,其中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充分反映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出的努力,我们希望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为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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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案例

夏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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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夏某某等20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编造谎言,欺骗参加者交纳申购费7万元购买虚拟“份额”成为该组织的新成员,再以“五级三进制”的运作模式和“三大奖金”的资金分配形式,激励伞下传销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经过滚动式发展,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层,新成员所缴纳的申购款,除小部分用于发放下线成员的提成外,其余均由作为老总级别的成员瓜分。

裁判结果:被告人夏某某等20人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非法获取利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等2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传销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不法分子为骗取财物,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传销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背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影响营商环境的稳定,对传销组织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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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案例

某机械公司诉防城港市

某机械配件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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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原告广西某机械公司在市场走访期间,发现被告防城港市某机械配件销售店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案涉商标字样,店铺招牌中也含有原告企业名称原厂配件的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群众误以为被告经营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造成原告的商誉贬损及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广西某机械公司是某商标的权利人,是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在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注册企业名称时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商标字样等行为,已构成侵权。经法院多次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防城港市某机械配件销售店向原告广西某机械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1.3万元,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商品品牌发展多元化,一些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标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这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应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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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案例

黄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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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原告黄某夫妻将某农家乐承包给某民宿经营,民宿依约向黄某妻子交纳了承包金。合同履行期间,黄某夫妻离婚。后黄某以民宿不向其本人支付承包金为由,多次到民宿的经营场所粘贴不交租金告示,撬开门锁私自进入民宿,并在五一前夕擅自对民宿进行断电,导致多名住客退房,无法正常经营。民宿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通过粘贴告示、撬锁、断电等行为向民宿施压,意欲达到解决其与他人经济纠纷的目的,但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依法解除,即使黄某认为民宿违约,也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黄某断电导致民宿多名住客退房,店内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扰乱了相关经营秩序。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根本准则,以高标准保护增强市场主体安全感,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稳定的经营权益,努力优化本地区企业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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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某银行与某商贸公司等

执行实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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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多个生效判决确认某商贸公司需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424万元及利息。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某商贸公司名下享有抵押权的61处商铺、办公用房及天地楼进行拍卖处置。

执行过程:因某商贸公司用于抵押给某银行贷款的房产数量多,布局分散,尚无法办证,且其中部分房产存在第二顺位抵押权人,部分房产还以“格子铺”形式将使用权销售给案外人,还可能存在案外人对某一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影响处置等情形,若单独拍卖每一房产,必然会拉长处置周期,无法保证房产变现,不利于某银行资金回笼投入经营,经法院与双方当事人释法说明,双方同意以“披露权利瑕疵房产+涤除异议房产+增加无瑕疵房产+议价合并拍卖”的方式对某商贸公司名下多处商铺、办公用房、天地楼以及地下车位进行处理,最终以1400万元价格拍卖成功,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查明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单独拍卖为原则、合并拍卖为例外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拍卖,依法妥善处理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债权、披露部分“权利瑕疵”房产等前提下,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寻找意向买受人,并促成交易,实现司法拍卖效果和执行效率的双赢,为后续类型化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参考。

编丨谭媛嵘

审丨吴啸平

签丨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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