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起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与之受损的“国企”与“民企”,均称其为“虚假诉讼”。对这种利害关系人“受损”,案件当事人“喊冤”的司法调解,宜春法院两度“驳回”申诉!此类隐瞒“重大事实”、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司法调解,在“国企”、“民企”强烈呼吁之下,法院为何不作实质性审查和“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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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

“五一”假期前夕,江西宜春一5A级景区配套服务综合体“温汤古井泉街”(以下简称“古井泉街”),疑因当地法院“叫春”(司法行为)而发布“关灯公告”——

因遭遇“虚假诉讼”,其名下多项资产面临强制执行,由此可能给商户、游客带来不便

4月30日,《中国经营报》刊发稿件《著名5A级景区离奇关灯!涉事国企、民企均称遭遇虚假诉讼》,披露一起围绕宜春市中级法院司法调解书而衍生的纠纷。

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直指该调解案件为“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也认可并称其遭遇“虚假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则予以否认。

神仙打架,百姓遭殃!临近“五一”,正值旅游高峰。究竟是怎样的纠葛,让江西旅游又一次站在风口浪尖,承受着“提灯验房”后的“新伤”?希望当地政府能妥善介入和解决“关灯事件”给商户、游客带来的不安。

事情梳理起来并不复杂。据报道,开发古井泉街的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投资”)称,2015年年初,其与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签订总额5亿的总承包合同。

后因资质等问题,双方协商,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对外分包、转包,给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施工。

分包后,双方对施工工程造价的测算结果有了分歧。中明投资测算,环球公司施工工程不到2亿元,且已按进度足额支付。而环球公司称,其测算出的工程总价远多于2亿元。

按理说,这类纠纷在工程领域并不鲜见,通过司法途径等多种方式可解决。然而,一方却“祭出杀招”——发布自己总包的项目遭到中明投资“官商勾结”,被某某领导抢走项目等言论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中明投资方向记者表示,在项目推进中,地方政府及相关干部,曾帮助引荐大量文化、艺术大家,且项目刚刚开门运营,因此彼时确实有诸多顾虑。

换句话说,他们“遭受某些言论威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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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球公司相关言论的压力下,我们前面两次支付:第一次是以半价给了两栋楼108套房(实际作价6000万);第二次通过调解书拿走2000多万元;第三次又给了600万元。”

对上述说法,环球公司回应称,两栋楼系应开发商要求,用来抵顶工程款的,但2018年房价上涨后,开发商又要求其出资购买,因此不存在所谓半价拿楼的问题。至于其他付款,该公司表示均系根据约定的正常付款,不存在任何威胁。

定纷止争,最有效的途径是打官司。2019年8月30日,环球公司向宜春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中明投资支付1.2亿元赔偿。后又撤诉。2020年年初,再次起诉。

2020年5月15日,宜春市中级法院就双方纠纷作出“(2020)赣09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60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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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投资在公开信中描述,“在环球公司方面不断对我司主要人员进行胁迫、威胁的情况下,我司不得不……达成调解协议……”

环球公司则坚称,其不存在威胁、胁迫行为,反而是自己一再被拖欠工程款。

事情至此,仅是一起离奇的民事纠纷,尽管双方各执一词。然而,60号调解书的约定内容,让纠纷事件掀起波澜——“隐瞒了重大事实”,损害国资方利益。

原来,早在2016年10月25日,环球公司向九江银行出具了《关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承诺函”提到,中明投资于2016年8月20日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1.5亿元贷款,以其土地及将来建造的建筑物为该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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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公章的“承诺函”中,环球公司承诺:该公司自愿放弃就该承建工程应得未得的全部工程款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若授信到期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债务或出现其他贵行可主张抵押权的情形时,贵行有权以该抵押在建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于该公司受偿

笔者“翻译”一下,就是说,中明投资无法还款时,其投资的工程款、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要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

而60号调解书中,中明投资、环球公司却“商定”,环球公司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对被告所有的温汤温泉文化旅游综合体一至三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年半之前,环球公司“承诺放弃”的优先受偿权,在60号调解书中“复活了”!这样的调解约定合法吗?

环球公司向《中国经营报》记者称,所谓的“承诺函”,是中明投资为获得九江银行的1.5亿元贷款,要求其协助向九江银行出具的承诺函。

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不管是不是应中明投资的要求,只要是环球公司出具了、且该“承诺函”不违法,其对该承诺就要认可和遵照执行

这样有违背约定的调解,法官不查吗?据报道,主审法官向记者回忆,她是在双方递交调解协议后,根据该协议制作调解笔录,并出具调解书的,此前双方并未提及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主审法官说,她认为调解本身并不存在问题。那么,笔者想问,60号调解书存不存在问题?该不该被撤销?银行方的合法利益有无被损害?

就在60号调解书达成当月,宜春当地国资企业宜春兴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远公司”),从九江银行获得上述抵押债权,成为中明投资的抵押债权人。

兴远公司认为,60号调解书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曾向法院两次发起诉讼、申请,希望法院能再审“纠错”,认定该调解无效,但均被法院驳回或不予受理。

按照“惯例”,法院会更“用心”保护国资不受损。而宜春市中级法院却做到了“一视同仁”。这本是可圈可点的“平等保护”。不过,似乎是在违法的情况下,法院坚持“保护”一家民营企业。

事出反常必有妖。相信随着相关司法行为的纠正,会让人们理解和看到这份“坚持”背后的一些因素。

据报道,随着法院多次执行60号调解书,今年五一前夕,中明投资才迫于无奈发布“关灯公告”:“目前经营陷入极端困境。在此,我们不得不宣布:‘古井泉街’自即日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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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利害关系人称其为“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也认可并直呼其遭遇“虚假诉讼”,这种利害关系人“受损”、案件当事人“反水”的调解,值得办案法院重新审查。

令人遗憾的是,在法院不愿“认错、纠错”的情况下,留给兴远公司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多了。但是,也并非没有——公益诉讼。

最高检2021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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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是司法领域的一大“黑匣子”。调解不是公开开庭审理;调解结案后,不存在上诉程序。近些年,法院不断推进调解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因此,从理论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检察院都应该加大对民事调解的法律监督工作。希望宜春市检察院及江西省检察院看到《中国经营报》的报道后,能主动“发现”和监督60号调解书的合法性

文中摘引的部分报道内容,只为展现和讨论相关现象。读者可检索阅读《中国经营报》的报道原文,进一步了解事件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