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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在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为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院在宣判同时向二被告人发出了辖区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

2023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王小某相约外出狩猎,二人分别驾驶一辆电动车及一辆摩托车至鹰潭市余江区水产场上官水库附近寻找猎物。发现鸟类后,王某用携带的头灯照射鸟类眼睛,使其不易逃离,后由王小某使用弹弓弹射鸟类。二人共射杀1只乌鸫和2只灰胸竹鸡。当日22时许,二人被公安民警巡逻时发现,王小某被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查扣1只乌鸫和2只灰胸竹鸡(均为死体)。

经鉴定,被猎杀的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元;二人使用头灯照射鸟类猎捕野生动物,系采取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狩猎野生动物,属于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维持生态平衡,减少物种灭绝的风险,避免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环境恶化,对促进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的和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同时向二被告人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集镇或人流密集地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并积极举报、揭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