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里耶秦简》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一份行政文件,它记载了许多有关当地官员的设置、职权、职务、地位和历史演变的资料。这对于研究秦代地方行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除了政治方面的内容,它还涉及到了秦代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比较有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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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里耶秦简载秦制,郡县制度气象新

2002年6月,在湖南省龙山县的里耶古城一号井中出土了约37000余枚秦代简牍,这些简牍记录了秦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为研究秦代历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此外,2005年12月,在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十一号坑中又出土了51枚秦代简牍,这些简牍也属于秦朝洞庭郡迁陵县地方官署的行政文书。的出土数量远超此前各地出土的秦简总和,内容丰富,涵盖了当时的政治、职官、法律、军事、民族、祭祀、经济、教育、文化、医药、人口、户籍、邮传、地理交通等诸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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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土以来,学界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在它的研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中,学界主要探讨了“金布”这样一个官府行政机构的职能。

通过对《里耶秦简》的研究,专家们发现,“金布”是一个负责追讨债务、货币收藏与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尤其是负责对工商业税收的管理。黄海烈根据对其分析,指出了秦代地方官职的称谓包括“守”、“丞”、“尉”、“县守”、“县令”、“令史”等,并对这些称谓的内涵和功能进行了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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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书》载:“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

邹水杰基于的分析,对秦代县行政主官的称谓进行了考证。他指出,秦代县行政主官的称谓有三种:县令、县守和县啬夫。在秦代,只有县令而没有县长,到了汉代就基本固定在县令长一个称谓上。

县主官称谓的不统一,反映了秦代郡县制初创时期,中央统县和郡统县并存的实际状况,也展现了郡县地方组织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他还指出,秦代县与县下各级行政官署部门设立的“守”、“令”、“啬夫”等行政职官称号,都表示“长官”之义。在秦代,县尉有置吏权,且无需征得县丞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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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国和张立莹通过对、《睡虎地秦墓秦简》和《敦煌汉简》的对比分析,提出秦代少内主管县财政收入与支出,汉代县少内的职责与秦代相同,秦与汉的大内都是国家的国库。在秩级划分上,少内、仓、库、司空和厩的官员被称为“有秩吏”,而尉史和户曹史以及狱史则被称为“斗食吏”。

二、里耶简牍掌权衡,公正无私掌公平

宋杰利用《里耶秦简》等文献资料,就秦代国家统治机构中职官“司空”的设置、形式、性质、职能和命运进行了专题讨论。秦汉之际乡里吏员的秩次较之后来的秩次级别更高,乡啬夫的秩次从百廿石至二百石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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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宪群还指出,秦代乡里吏员负责文书行政、文书传递、簿籍管理、法律事务、家庭纠纷处理和债务纠纷处理等行政职能。汉代的乡啬夫是从秦代延续下来的,在战国到秦汉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家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总的趋势是,国家的控制力度逐渐减弱,中间的层次逐渐扩大,乡村社会自身参与的力量越来越大。但从《里耶秦简》反映的秦代多层次、多系统的乡里吏员设置及其担负的行政功能来看,秦代国家对乡里的控制还是十分严密的。这也反映了秦代乡里的政治地位较后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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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载:“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

张信通基于对《里耶秦简》的分析认为,里典和田典是两种不同的里吏。里典在秦汉基层社会地位很高,职位重要。里典的提名权在乡级政权一把手,提名结果必须上报县令、县尉知晓,任命权在县级政权。里典任命与否处理迅速,由县二把手县丞主办,以紧要公事派人回复乡级政权负责人。

秦朝对里典的任职有专门的立法条文,可见秦朝中央政府对里典任用的重视程度。汉朝承袭秦制,并且更加重视基层政权管理,因此里正的地位不会比秦代低。曹旅宁通过对《里耶秦简》中有关迁陵县“祭祀先农”这一秦代宗教信仰文书的研判,认为当时的宗教祭祀仪式由各级政府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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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旭东在2009年对《里耶秦简》中的20多枚祭祀先农的简牍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分析了祭祀先农的仪式程序和内容,并指出祭祀典礼在中国古代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由政府及其官员参与的行为。秦代对先农的祭祀被纳入国家祭祀典礼,这表明秦代对礼制的继承。

籾山明对《里耶秦简》中“卒史”的职责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卒史是一种监察官员,他们在监御史的指示下被派遣到所管辖的郡内,主要职责是解决长期不能解决的诉讼或复审不公正的案件。这个程序被称为“覆狱”,它是秦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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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古一帝秦始皇,里耶秦简载其功

杨宗兵根据中的文书个案,提出秦代“守”“丞”和“守丞”的意义是一样的,都是指“长官”,而不是“知县”。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守”、“丞”、“守丞”等词语的含义是有所区别的,存在一定的差异。

陈治国通过对《里耶秦简》、《睡虎地秦墓秦简》以及《张家山汉简》的比较分析,认为《里耶秦简》中提到的县“守”、“丞”和“守丞”的含义都是不同的。他们分别是代理县令、县丞和代理县丞。张传汉则认为,“丞”与“守丞”所行使的职权有所不同,“守丞”是试守的“丞”,不能行使“丞”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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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华通过对《里耶秦简》中的“守”和“守丞”的研究,认为“守”与“啬夫”相对应,是“啬夫”的具体称谓,某一“守”就是某一机构的负责人;“守丞”则是为“试守”或代理县丞。陈治国和农茜通过对《里耶秦简》、《睡虎地秦墓秦简》以及《张家山汉简》的分析指出,秦及西汉初期的“守官”应是临时代理的官员,而无试守(试用官员)的意思。

《秦律杂抄·戍律》载:“同居毋并行,县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货二甲。”

张朝阳利用《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张家山汉简》及其他传世文献资料,探讨了秦代基层管理的双头模式,指出了“乡守”和“乡啬夫”的区别与联系:乡守和乡啬夫是并列、平行的关系,不互相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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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认为秦代县主官称谓并非如后世那样固定,而是同时存在多种情况,这与郡县制初行和秦末动乱时期的复杂环境有关。而“大啬夫”作为“县啬夫”的助手处理行政事务,行使县尉的职权。

崔殿尧基于《里耶秦简》的分析,对秦代地方官吏设置进行了研究,认为在秦代洞庭郡地方职官设置中,县级政府实行的是一种县令与县啬夫共同统治的模式,县令、县啬夫是同在县级行政部门主政的两种不同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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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啬夫是郡下派到县的官员,其地位略低,但其管理泛围很广,并担负有一定的监察职能。通过对《里耶秦简》经济文书的整理和研究,相关学者可以了解到秦代政府所承担的许多经济职能。这些职能包括管理地方经济、监管市场、维护贸易秩序、保障粮食供应等。

结语

《里耶秦简》职官文书揭示了秦代地方行政制度、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大量关于秦代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为研究秦代历史提供了宝贵的视角。这些文书也为我们理解中国历史的发展和演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对于推动中国历史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秦律杂抄·戍律》

《秦简》

《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