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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据安徽证监局网站披露,安徽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环保”)因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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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经查,2023年5月11日,香江环保通过执行法院裁定,获得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装饰”)5,600万股股份,占大富装饰总股本的22.16%。本次股权变更后,香江环保成为大富装饰第一大股东,但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安徽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香江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7月,法定代表人为朱元元,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

来源 | 安徽证监局

编辑 | 江凯 责编 | 刘利娜 审核 | 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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