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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已约定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各项权利义务的,第三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第三人共同承担,第三人取得与原债务人同等的当事人地位,与单纯的债务加入略有区别。

阅读提示:在实践中,为确保债权实现,第三人可能会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由其共同承担债务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合意,并签订三方协议此种情况下,第三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如果构成,与单纯的债务加入是否有区别?法院如何认定?李营营律师团队专注研究有关债务加入的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债务加入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债权人明确约定原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其共同承担且未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的,第三人取得与原债务人同等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与单纯的债务加入略有区别。

案件简介:

1.2015年6月,某湖公司(原告)母公司邀标确定某德公司(被告一)为涉案机床设备中标人。同年9月,原告、被告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涉案主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采购7套某进口品牌涉案机床,被告一负责涉案机床毛坯零件的安装调试,总价款15,288,000欧元,同时约定交付要求、违约责任、解除等条款。

2.随后,原告、被告一、某友公司(被告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约定涉案主合同中被告一各项权利义务由被告二共同承担。

3.随后,原告委托招标机构招标,于2016年10月21日,确定被告一为涉案机床中标人,双方未依据该次招投标结果签约。

4.2015年10月19日-2017年5月4日,原告先后向被告一支付四笔款项共计13,759,200欧元。

5.2016年12月-2017年4月,涉案7套机床先后完成装运。2017年9月,经检验,被告一调试后的涉案机床不合格。

6.2017年11月3日,涉案机床均完成安装,仅3台微量调试,其余未调试。11月8日,原告发出解除函,称涉案机床未完成安装调试,解除涉案主合同。被告一不同意,认为原告已就加工图纸进行变更,涉案机床加工效果问题不应归责于自身。各方陷入僵持。

7.随后,原告某湖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被告一某德公司退还已付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进口税等各类款项,被告二某友公司对被告一付款责任承担连带、共同付款责任。

8.2020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主合同成立且有效,合同因约定事由而解除,原告要求主张部分成立,且《三方补充协议》约定涉案主合同中被告一的各项权利义务由被告二承担,构成债务加入,判决确认涉案主合同解除、被告一承担退还已付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等付款责任,被告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9.被告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认为涉案主合同系因虚假招标而签订,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样,涉案三方协议中被告一的权利义务由被告二承担的约定系担保或者债务加入也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10.202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主合同有效,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不仅约定主合同中被告一权利义务由被告二共同承担,该约定说明被告二已经成为主合同的当事人,而且未免除被告一在主合同中的责任,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11.被告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涉案机床采购建设属于强制招标范畴,其未参与招标而加入涉案主合同的约定无效,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2.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被告二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第三人作出共同承担原债务人合同权利义务承诺的,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裁判观点:

一、被告二申请调取的原告招投标文件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正确。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及《三方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二申请调取的原告的招投标文件及材料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一行为已构成违约,对被告二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被告二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

二、当事人约定原债务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第三人共同承担的,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设备采购合同》系原告母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被告一为案涉机床设备中标人并签订的,原审判决认定案涉《设备采购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签订的《三方补充协议》约定,2015年9月签订的主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被告一各项权利义务由被告二共同承担。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被告二已经成为《设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与被告一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与单纯的债务加入情形并不完全一致,判令被告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上海颢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980号]

实战指南:

一、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到标的物调试安装事项的,我们建议当事人提前针对调试安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规格要求做好约定,做好相应的交付延期、价款调整安排。

二、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无明确债务加入意向时,避免作出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自身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之意,避免承担过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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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