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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3日凌晨,郓城县公安局潘渡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潘渡镇某村时,发现肖某某在河中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捕获水蛭,随即对其进行检查,经清点发现肖某某另捕获蟾蜍33只、刺猬1只。经郓城县林业局鉴定,蟾蜍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刺猬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上述动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于5月24日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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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予从轻处罚,其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情节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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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蟾蜍、刺猬作为常见的动物,甚至钓青蛙、抓刺猬是很多人儿时的娱乐活动,为何捕杀会构成犯罪。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刺猬和各类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物种。非法猎捕行为,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伤害到整个生态链,且多数野生动物都寄有病毒,在猎捕、运输、交易或食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传染疾病,危害公共安全。小蟾蜍事关大环境,本案通过对非法捕猎行为予以刑事打击,对于预防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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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郓城法院 王昌超 李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