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有句话叫“天上天公,地上母舅公”,足见舅舅的地位,外甥对舅舅大多尊重有加。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件事,外甥却因为钱和舅舅“翻了脸”。

孙某的外婆有两个孩子,就是孙某的母亲王美丽和舅舅王大帅,王美丽早年就去世了。

不久前,孙某的外婆去世,他从亲戚口中听说外婆留下一套房子和70万左右的存款,现在都被王大帅占有。

经济状况不好的孙某多次找到王大帅,要求替王美丽分得外婆的遗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王大帅说,老太太确实留下了一套房子,但根本没有70多万存款,但是孙某并不相信。

孙某决定将王大帅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外婆的遗产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王大帅说的是真的,孙某所说的70多万存款并不存在。

经过法院调解,孙某和王大帅最终达成一致,房子归王大帅所有,孙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王大帅分给孙某15万元。

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个奇葩外甥,外孙子哪来的权利去继承外婆的遗产。

那么,这里我们要说的第一问题就是,外孙有没有权利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该规定可见,外孙子女并不是外公外婆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的。

相反,外公外婆却是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只不过,外公外婆要想继承外孙子女的遗产是有条件的,在外孙子女没有配偶、没有子女、没有父母的情况下,外公外婆可以继承其遗产。

您也许注意到了,我们刚才说外孙子女一般不能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那么,特殊情况是什么呢?

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我们把几个关键词替换一下,看看是什么样子。

外公外婆的女儿先于外公外婆死亡的,由外公外婆的女儿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外公外婆的女儿=妈妈,外公外婆的女儿的直系晚辈血亲=外孙子女。

所以,我们可以再进一步简化一下,即

妈妈先于外公外婆死亡的,由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由此可见,在王美丽先于孙某外婆死亡的情况下,孙某享有代位继承权。

也有人说了,舅舅现在分15万给孙某,过阵子也可以起诉孙某,要求分割姐姐的遗产。

真的是这样吗?

当然不能了。

从《民法典》112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TA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王美丽去世的时候,她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至少包括孙某以及孙某的外婆,因此,轮不到王大帅去继承王美丽的遗产。

那么,王大帅可以代位继承王美丽的遗产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1128条的规定,享有代位继权的人是谁?

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王美丽作为遗产所有者,她的身份就是被继承人,那么,同等替换一下,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就是“王美丽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实际上就是谁?

是孙某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孙某的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实际上就是王美丽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而不是王大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