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一个培训学校的女校长在378人的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段长达90秒的不雅视频,随后群里其他人在问啥情况啊?发的这是啥视频啊?对于这个事儿,女校长称视频不是自己发的,前几天手机放在手机店维修,刚好今天又在公交车上遇到小偷偷手机,不是本人发的。我们现在没办法确定这个女校长的说法是真是假,但是有点没弄明白的是,前几天手机放在店里维修,跟发不雅视频这个事儿有什么关系?她的意思难道是说不雅视频是手机店的维修人员给他的手机下载的吗?后面遇上小偷偷手机,那么小偷到底是偷成功还是没偷成功呢?如果没偷成功,发不雅视频这事恐怕赖不上小偷吧?如果是偷成功了,然后小偷就干了这么一件事儿,对小偷有什么好处?偷个手机就为了发个不雅视频。如果不雅视频真的是女校长自己发的,大家也都不会说什么,何必掩耳盗铃,把大家都当傻子呢?这借口实在是很难让人信服。那么在微信群里发不雅视频,构成违法犯罪吗?

首先,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等信息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会面临罚款或者是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若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即使情节较轻,也可以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构成本罪,不仅需要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还要求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根据相应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前述案件中,被发送不雅视频的微信群中有378人。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传播人次已经达到了本罪的入罪标准。

如果不雅视频为校长本人误发的,则不构成犯罪。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也就是说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在传播淫秽物品仍故意而为之。如果女校长本来打算把不雅视频发给某个特定对象,却误发送到了微信群中。其大概率也仅仅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所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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