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青海省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多人被控寻衅滋事罪的发回重审案件。多个自媒体称,庭审休庭律师退庭途经审判长办公桌时,意外发现在一个由法院樊某某院长等7人组成的聊天群。

聊天内容显示,一审法官在庭审案件时,受到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法官的直接遥控指挥和技术指导。例如,微信群中,樊院长说“不用跟他商量”,“哈斯庭长”说“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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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家属将上述消息及现场情况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自媒体“咸蛋bot”发文称,从当地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案现处于重审一审阶段,上述在线群聊涉及某县法院院长樊某某,及其上级法院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哈斯某某。其中,哈斯某某亦为该案原二审审判长。

关于开庭案件的情况,有自媒体称,2021年11月26日,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才等12人构成寻衅滋事罪。2023年2月10日,海西州中院经过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为此,王飞律师在微博发文表示,上级法院的法官、领导直接坐镇,在线指挥下级法院的庭审活动,现实中早有耳闻,而像某县法院这样直接被抓到实锤的,实属罕见。

我们国家是两审终审制,此次事件严重破坏两审终审制。此风如不加以整治,对司法公正则是毁灭性打击。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重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不得参与、指挥下级案件办理的基本司法理念。

网友“三尺定山河”称,二审形同虚设,何必开庭呢?干脆一审终审算了;网友“杨志朋律师”称:司法工作人员本应更加遵守法律,没想到公然违反法律!(以上信息来自:咸蛋bot、记录人刘杰、网友评议等)

烟语君语:无论如何,法院领导,尤其是二审法官,不能直接指挥一审法官庭审案件

自从2016年国家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改革的目的及要求就是要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界定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建立了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了行权方式,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基本消除。

其中,《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29条到第31条规定,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是司法改革明确要建立的“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改革目标,还是明晰法院内部案件审理权责划分的需要,法院领导都不得直接敢于审案法官、审判组织合议庭对于案件的事实查明过程、庭审主持情况。

此外,早在2010年,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审级独立,以保证程序正义。然而,一二审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请示汇报、内审答复等现象和制度,时不时的就会被媒体报道、被当事人质疑,并未随着上述最高法院的文件实施,就此杜绝。

例如,2020年10月,有法院官网就转发了一条当地中院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内容是要求基层法院遇到四类案件时,需在开庭前或宣判前携卷、报卷向中院汇报,由中院合议庭审查后,进行书面答复。这个“规定”引发了媒体报道、抨击一片,上述法院的官网随即删除了文章,对媒体采访采取了缄默态度。

尽管上述“暂行规定”的公开发文被删除了,实际上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具体案件审理活动的直接指挥、汇报答复制度,有没有废止呢?此次庭审曝光的二审法官直接指挥一审法官庭审说明,在一些地方,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已经不仅限于內请汇报了,而是直接指挥庭审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保证司法公正的规定和要求,所谓的“审判独立”,不仅指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不受其影响和干扰,而且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的裁判上也应该是相对独立的。否则的话,上级法院、二审法官直接指挥下级法院、一审法官审理案件的话,真的就如网友说的那样,以后就不需要二审、再审法院及程序了,直接一审终审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