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废柴先生说】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也就是关于哪些主体能够成为“用个人单位”——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出台实施之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劳动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相较而言,《劳动合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本条的规定,能够成为用人单位主体的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企业

企业既有公司企业也有非公司企业,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有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体经济组织

通俗地说,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常见的是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或者博物馆等。

四、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对这类单位,通常适用公务员法,对于不在编制内的与国家机关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五、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六、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常见的有工会、各种商会、协会、学会等。同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具备法人条件。不过,有的社会团体人员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对于这类人员与社会团体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只是这类型的社会团体是少数的,多数的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适用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