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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过一些劳动争议类案件,也因此发现自己知识储备上的不足,于是产生了重新学习劳动法类法律法规的想法。也希望把自己的学习心得或者想法形成文字记录下来,并通过平台与人分享,如果还能因此起到传播法律、普及法律的作用,对我来说也是一举两得的美事。当然,由于我个人的学识有限,在写心得时不可避免会出现认识错误或者不足之处,也请各位看官不吝指出,在此先向您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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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也就是立法目的的规定。从本条规定来看,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有四。

一、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1994年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也对劳动合同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规定什么是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以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但其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没有规定应该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等等,因此,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

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用人单位,他们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与其形成隶属关系。相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而一些用人单位也会利用这种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还会要求劳动者要交押金、交身份证等等。一旦订立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予以明确,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及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才有保障,也更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其义务。

三、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该目的可以可看出,劳动合同法是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因为在我们的固有观念中,用人单位是强势的,劳动者相对属于弱者,因此,权利的天平会向劳动者倾斜。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人提出劳动合同法过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忽视用人单位权益。比如有人利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故意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辞职,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今后相对较长一段时间里,劳动者仍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立法在向劳动者倾斜同时,也应当注重二者之间的平衡。

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个目的应当说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终极目的。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可以减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发生,而不论是劳动者的权益还是用人单位的权益受到侵犯,就不会救济无门,最终达到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