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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废柴先生说】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以及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都要求“如实”,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相互呼应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建立实际上就是一种双选的过程,这也好比是小姑娘和小伙子谈恋爱,需要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只有通过相互了解,才能知道彼此是否合适。

对劳动者来说,有几个方面是他非常关注的,比如说我到你这来是做什么的(工作内容)、在哪里做(工作地点)、给我多少钱(劳动报酬)、除了工资以外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福利(工作条件)等等,对于这些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地、主动地告知劳动者,这样劳动者才能对这个公司究竟是不是能够满足自己的要求,自己适不适合这个工作岗位做出判断。

用人单位告知相关信息的方式可以是在发布用人需求的时候在招聘启事中载明相关信息,也可以在面试的时候把相关信息告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除了用人单位主动告知的内容之外,还有需要了解的,可以主动向用人单位询问,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前面已经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个双选的过程,因此,用人单位也需要对劳动者有一个了解,比如劳动者的学历、工作履历等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知道劳动者是不是能满足自己的用工需求。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个人简历、回答用人单位询问的方式,把自己的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说明。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彼此相互了解,在经过理智判断之后,再作出自己的选择,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