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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本是传统习俗的彩礼,因在现代社会中引起的种种问题,成为争议话题。特别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逐渐成为了婚姻的“绊脚石”,给很多家庭背上巨额债务的同时,也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

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的背后,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今年2月1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规定》正式施行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杨店人民法庭适用该《规定》作出了涉彩礼纠纷的首例判决。

订婚仓促、闪婚闪离

2022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吴某与万某经过三个月的接触后,两人有了一定了解,在此期间,媒人多次向双方推荐各自优秀的一面。

经过初步了解,吴某对万某的感情基础不深,但在万某的追求下,2023年2月,吴某答应和万某订婚,但要求支付彩礼钱15万元,另购买三金首饰。同年2月底,万某凑齐了上述彩礼钱,并在订婚当天将这笔彩礼钱交给了吴某。

2023年3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在香港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一对、钻石女戒指一枚,合计花费3万余元,2023年5月,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23年9月,吴某与万某发生矛盾,吴某离开万某家,并提出离婚要求,但万某不同意离婚。2024年1月,吴某向孝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

该案由孝南区人民法院杨店人民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双方系闪婚闪离,没有真正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原则,该庭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了解双方对这段短暂婚姻的真实想法,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均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万某要求吴某退还给付的彩礼及三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当事人婚前认识三个月,相恋时间不长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仅共同生活四个月左右,吴某即因琐事发生争吵搬离万某家,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家庭生活状态,经法院调解,双方没有和好的意愿,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支持吴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但双方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彩礼返还问题成了该案的争议焦点。

万某称,支付彩礼导致自身生活困难,主张吴某全额返还彩礼钱。对此,该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吴某与万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在举行婚礼后仅共同生活四个月左右即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并未形成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因此,对万某主张吴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吴某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及比例问题。本院综合考虑万某给付彩礼数额、吴某嫁妆数额、彩礼用途、共同生活支出、双方经济状况、共同生活时间及办理结婚登记对女方的影响等因素,同时考虑本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并无原则性矛盾,仅因认识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信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生活,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确定吴某返还万某彩礼金额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法律文书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新规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如:衡量彩礼是否过高,可与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对比,标准更清晰,操作性更强。

同时,新规增加了两种彩礼返还情形:1.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支付高价彩礼的,可以要求返还,对于高额彩礼的认定原则也作出具体的参照标准,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因此,新规的实施,有力遏制了高价彩礼骗婚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以及因悔婚、短婚导致给付彩礼方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促进婚姻关系健康发展,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