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早已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影响着我们,保护着我们,指导着我们的生活……

《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等,在理念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民法所强调的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特别是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等制度,进一步在“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态度,坚决防止“和稀泥”,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总则编

Q

1. 在生活中我们常扮演着不同的身份角色,如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子女,我们也每天从事各种各样的行为,如购买食品、与他人签订合同、开设公司,这些都受《民法典》调整和保护吗?

A

是的,《民法典》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就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Q

2. 我们作为自然人,《民法典》对我们的保护分为几个特殊的阶段?

A

《民法典》在总责编“自然人”章节中,加入新规,将对自然人的保护起始点前移到胎儿时期。八周岁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龄,八周岁孩子实施的行为不再一概无效,满八周岁后就可以打酱油了,父母不能再以孩子还小不算数为由要求退货。八周岁到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Q

3. 未成年人小明,在他的父母死后,谁会成为他的监护人呢,小明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A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若死亡,则监护人会变更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Q

4. 小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妻子小点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明为失踪人?小点能否代管小明的财产?

A

小点作为小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明失踪,也可以代管小明的财产。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Q

5. 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屋,在购房软件上注册会员时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填入后,常接到推销房屋的骚扰电话和短信。购房软件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明个人信息的泄露?

A

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电话号码也是个人信息一部分,购房软件行为构成对小明个人信息的泄露。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Q

6. 一位老人在公交车上突然晕倒,小明同公交车上其他人将这位老人紧急送到医院,老人子女能否要求小明及公交车上他人承担责任?

A

不能。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明对受助人老人是不存在法定义务上的救助义务,小明善意施救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Q

7. 小明在微博上通过自己的个人账号发出侮辱烈士的言论,该言论在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评论,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引起反响,烈士亲属能否要求小明承担民事责任?

A

烈士亲属有权要求小明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民族的脊梁,用侮辱、诽谤的言语对英雄烈士进行诋毁和恶搞,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更会动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Q

8. 未成年人小点遭受到性侵,她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A

受中国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加害人逃脱法律惩罚。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小点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Q

9. 小明是一名货车司机,在一次拉货中为躲避前方闯红灯行人,紧急刹车造成货车上货物掉下毁损,小明是否有权要求行人承担民事责任?

A

行人闯红灯引起险情发生,造成小明的货物毁损,小明有权要求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Q

10.老年人是否有权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A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协商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Q

11. 小明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小明给予补偿吗?

A

一般情形下,由侵权人对小明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文源 | 民二庭

审核 | 倪新秀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