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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1日,林某某去菏泽某医院体检,当日上午9时30分交纳体检费87元,办理了体检相关手续,领取了体检表,在采血窗口采完血液后,林某某转身离开采血窗口后摔倒,颈部磕碰到候诊室内设置的排椅后背上沿处,致林某某颈部受伤,当日11时28分,林某某入住菏泽某医院,经诊断为:颈部外伤、环状软骨骨折、甲状软骨骨折、纵膈积气、皮下气肿、颈部气管破裂、喉挫伤、呼吸衰竭,当日18时02分出院,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2022年11月1日9时02分,林某某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经诊断为:喉外伤、颈部胸部背部皮下气肿,当日在全身麻醉下行颈部探查+喉气管外伤修补+气管切开术,11月14日出院,2023年3月2日再次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经诊断为:气管造口维护,同年3月4日出院。林某某共计住院16天,支出医疗费37957.23元。

根据林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德恒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护理期限进行了司法鉴定,2023年9月4日,该鉴定所出具德恒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2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林某某外伤致颈部及喉部多发损伤遗留发声功能轻度障碍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规定之九级伤残;护理时间拟为伤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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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菏泽某医院在为林某某静脉采血过程中,在其左臂上扎了两次未出血,后又换右臂才完成采血,在采血过程中,林某某多次喊“痛”。菏泽某医院陈述“约9点39分16秒开始抽血,约44分02秒结束抽血起身行走几步后,突然摔倒,在歪倒时其颈部磕碰在候诊大厅的排椅靠背上”,据此可以看出,菏泽某医院对林某某的采血过程持续近5分钟,对林某某的身心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在林某某多次喊痛的情况下,菏泽某医院并没有停止采血或采取一定的安抚、稳定被检者情绪等措施。结合现场视频资料,林某某在采血完成后起身向后走几步随即摔倒,并磕碰在候诊大厅的排椅靠背上沿处致伤。综合全案证据,本案中,菏泽某医院对林某某不顺畅、不规范的采血行为,与林某某采血后晕厥摔倒并致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菏泽某医院在林某某摔倒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及菏泽某医院的过错程度,菏泽某医院对林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法院酌情认定为70%。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菏泽某医院合计应赔偿林某某192803.36元。

菏泽某医院不服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调解结案,菏泽某医院共支付林某某13771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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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服务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服务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患者到医院就诊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院有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护理、健康教育的义务。而且,在体检过程中,体检机构或具有体检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不仅要按照体检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体检服务义务,同时还负有对被体检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为其提供谨慎的安全保护义务。本案中,在其交纳体检费用办理体检手续后,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菏泽某医院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菏泽某医院在为林某某静脉采血过程中,采血过程持续近5分钟,对林某某的身心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在林某某多次喊痛的情况下,菏泽某医院并没有停止采血或采取一定的安抚、稳定被检者情绪等措施,后林某某抽完血后摔倒。因此本案中菏泽某医院存在对林某某不顺畅、不规范的采血行为,与林某某采血后晕厥摔倒并致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菏泽某医院在林某某摔倒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菏泽某医院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医者仁心,大爱精诚。医院不仅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应该是一个有温度的地方,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同时,追求服务的人性化、精细化,从细微处关爱每一位患者,用行动诠释仁心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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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稿:杜永宏 王群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