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正式员工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即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便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顺利离职。而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这一期限则缩短为提前3天。

然而,在实际工作场景中,有时员工在提交离职申请后,因个人情况的变化,例如发现自己怀孕,可能会面临一系列与生育津贴、产假等相关的权益问题,进而产生撤回离职申请的念头。那么,员工想要撤回离职申请,是否可行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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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身为公司的一员,已经兢兢业业地为公司服务了整整三个年头。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将持续至2024年1月4日。然而,就在今年4月初,杨女士出于个人职业规划的考虑,向公司提出了调岗申请却遭到拒绝。面对这样的结果,杨女士在经过一番权衡后,于4月7日毅然提交了辞职书。

公司收悉后,让其5月7日办离职手续。其后,杨女士因身体不适于4月15日上午到医院做检查。原本以为只是一次普通的体检,却不曾想到,这次检查竟然意外地揭示了她已经怀孕6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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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自己怀孕后,杨女士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了撤销辞职书的申请,希望能够继续履行我们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却以杨女士的辞职行为已生效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要求她按期办理退工手续。

杨女士认为自己在申请辞职时对自己怀孕的事实并不掌握,存在重大误解,辞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法律规定单位无权辞退怀孕女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那么,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才发现怀孕,还能反悔吗?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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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观点:

关于这一问题四川中院对一类似案件做出了判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劳动者发出离职申请实质上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用人单位一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撤销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虽然劳动者是在对在自身怀孕状态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的离职申请,但该行为仍然是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过程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民事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履行。

其次,虽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未规定孕期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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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尽管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发现怀孕,亦不能由此改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温馨提示:法律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三期”女工,而对包括“三期”女工在内的劳动者主动辞职则无限制性规定。如果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是否知晓自己已怀孕,这并不影响该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