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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医疗、食品、药品、房地产等涉及民生重点领域广告的监管力度,扎实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积极营造我省公平有序、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10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恒瑞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文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且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淫秽和虚假等内容。同时,当事人还存在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以及销售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5.29万元。

二、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伯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A型肉毒毒素”“肉毒任意部位随意打”等毒性药品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万元。

三、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乾汝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用于经营业务的广告宣传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2月,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万元。

四、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济宁瑞凯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及天安门等图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万元。

五、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地名办核准/备案名为‘理想之城’”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尚未申请或备案小区名称,并侵害了“理想之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8月,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8.23万元。

六、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野茉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防治高血压、高血脂”“活血散瘀,消炎解毒,风湿性关节炎有明显疗效”“防治小脑萎缩”“治疗神经疾病”等内容,使用了医疗用语,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0万元。

七、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营市百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上店铺页面发布的海产品广告中含有“掐头去尾”“中间最肥厚部分”等内容及图片,但与所售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5月,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6.27万元。

八、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得能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平衡血脂、消炎镇痛”“妇科炎症、胆囊炎、肝内外胆管结石”等内容,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4月,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5万元。

九、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注射嗨体,即刻除颈纹”“成分安全真皮活肤”“安全、专业、有保障”等内容,表示医疗美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4月,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万元。

十、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美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水杯等产品广告中含有“提高小肠吸收营养能力和大肠排毒功能”“改善高胆固醇血症”“防止动脉硬化”“延缓衰老、防癌和治疗各种疾病”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4月,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