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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夏天来临,气温逐渐升高,

你的工资卡里,或将多一笔钱!

那就是高温天气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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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高温津贴列入福利费支出。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 5 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 10 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 15 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 5 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 10 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 15 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发放记录。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5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或者不支付高温津贴,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者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检查身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因高温停止作业,扣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小知识】

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来源:人民日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