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女士致电都市时报热线65353000求助,她在阿弗洛瑜伽馆爱琴海店剩余价值上万元的课程,无法退费。自2020年开卡以来,孙女士在该门店陆续消费3万余元,其间由于私教老师更换等多方面因素,孙女士提出退费诉求,多次与阿弗洛瑜伽馆沟通,均未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

消费者:

希望退回剩余18910元课时费

“商家一直拒不退款,我只好打电话向12315进行投诉,今年4月份市场监管局进行过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孙女士回忆,从去年5月开始,她就与瑜伽馆相关工作人员联系退费事宜,但瑜伽馆以“私教课即将过期”开卡时间太长”“内部规定”等理由,多次回绝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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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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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缴费记录

从孙女士提供的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投诉调解书上,可以看到:“因商家不认可消费者的退款理由,拒绝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效,终止调解。”是什么原因让孙女士想要退费的?孙女士说:“从2020年到2023年,瑜伽馆经常间歇性停课,还变更场地,经常性更换私教课老师,所以我想协商退款。其间,店铺负责人还提出转卡卖卡的解决办法。”

从交易记录看,孙女士在该门店的首次交易发生在2020年3月26日,收款方为“个人收款”,金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此后,孙女士又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和2020年6月18日向“昆明阿佛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付款10000元、7000元,2020年6月21日再次充值3000,收款方为“个人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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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余额

孙女士手机上的电子会员卡页面显示,“私教次数卡余额32910元,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3日”。孙女士说:“当时店方没有提供合同给我,也没有提供任何发票或收据,只是口头承诺说有效期可以延长。其中有14000元是充值赠送的余额,这笔费用我不要了,只希望将我充值未用的18910元退回。”

瑜伽馆:

不再协商 愿意走司法程序

5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广福路爱琴海购物公园三楼的阿弗洛瑜伽馆,店内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阿弗洛瑜伽馆云南片区负责人马嘉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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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接通后,马嘉这样回应:“首先,店铺在2023年10月份搬迁,从玫瑰天街搬至爱琴海购物公园三楼,距离不到100米,其间停课约20天,没有长时间影响顾客的课时。其次,更换私教老师,是正常的人员流动,更换的老师也都持有国家体育总局认证的瑜伽教练段位考评证书,均为优质老师。最后,该顾客于2020年充值的卡,今年才提出退费,时间太久。今年4月份,双方在市场监管局协商过,由于对方没有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最后调解终止。”马嘉还表示:“如果孙女士还愿意上课,可以将有效期延长,但对于退款问题,我们不会再和顾客进行协商了,如果要走司法程序,我们也会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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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解书

对于孙女士提到店方未提供合同的问题,马嘉称,曾和孙女士签过合同,合同里明确写道:“在签约后7天内,未开始任何课程服务之前,如乙方申请解约退款的,甲方无理由退款。签约超出7天,或乙方已经开始课程服务后,乙方以任何原因要求退还的,视为乙方违约,原则上甲方有权不予退款,但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退款申请的,甲方可扣除已履行课程费用(费用按照课程单独出售价格核算)及本课程服务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费用。签约后3个月,或已履行课程服务超过购买课程的30%后,除法律认定的不可抗拒因素或甲方无法提供老师和教练以及训练场地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一概不做退费处理。”

不过,马嘉并未向记者出示上述合同内容。

律师:

解除合同后

商家需退还未消费预付款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晓飞表示,孙女士与瑜珈馆的纠纷涉及预付款的退还问题,本质上涉及预付款的性质判断以及合同的解除条件。预付款在法律上被视为消费者提前支付的款项,用于未来在约定的范围内兑换商品或服务。因此,预付款的性质可以被视为一种预支付的消费方式,其背后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或销售合同。因此,预付款退还问题本质是合同解除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则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由此,消费者只需要证明合同目的落空以及商家并未提供约定的服务或商品,即可获得单方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退还预付款。本案中,孙女士虽然没有出示合同,但是根据商家的表述,能确定当事人确实存在预付款充值事实。如果孙女士可以证明商家后续的行为并未按照约定提供,进而导致孙女士的合同目的落空,孙女士则获得单方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商家需要退还孙女士尚未消费的预付款。

王晓飞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任何形式的服务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服务内容、费用结算、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必要时可要求对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第二,警惕虚假宣传。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要警惕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资质、虚构交易信息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应选择真实、全面提供信息的商品或服务,避免因虚假宣传而受到损失。第三,保存证据。保存好合同、收据、支付凭证、服务协议等所有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记录,这些将成为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第四,注意服务变更,如果服务提供方有任何服务内容、地点或人员的变更,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也应留意这些变更,如不同意变更,应及时与服务提供方沟通解决。第五,知悉退款政策。在支付预付款前,应了解并确认商家的退款政策,包括退款条件、流程、所需时间等,以便在必要时能够依据政策申请退款。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何梦捷

编辑:王凌帆

审核:段寅彬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