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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建局就《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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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政策与现行房票政策相比,变化比较大,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1、市区范围内可跨区使用,包含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比如说,瓯海区发的房票也可以买鹿城区的房子。

2、拿到房票越早买买房,奖励越高。在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5%以内奖励。

3、一系列优惠政策,包含金融支持、教育保障、税收优惠等。

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力打造辐射浙南闽北赣东的现代化拥江滨海花园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8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01

房票定义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由房票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市区制定统一的房票样式。被征收人可以申领电子房票或纸质房票。

02

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本意见中的房票奖励。权益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权益的量化(可含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具体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03

房票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票在市区范围内可跨行政区域使用。

04

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房票使用人在出票后24个月内未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05

房票奖励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本意见所列房源并签订购房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不再支付其他临时安置费),并可根据下列情形按已使用权益金额的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1)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5%以内奖励;

(2)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以内奖励;

(3)出票之日起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以内奖励;

(4)出票之日起24个月后购房的,给予5%以内奖励。

06

可选购房源

房票使用人通过房源超市选购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具体房源信息以房源超市公布为准。

(一)政府统筹房。是指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区两级国企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或收购的预售、现售房源。统筹房实行“一房一价”。

(二)商定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首次登记,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会商后确定的商品房。

07

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变更。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可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近亲属,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权益不变。

(二)购房备案。房票使用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后,房源提供单位应将购房情况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房票使用人购买的是商定商品房的,房源提供单位应在商品房购房协议备案后将购买情况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三)房票拆票。房票使用人购买本意见所列房源,房票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

08

房票兑付

房票使用人购买本意见所列房源为现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提供单位备案之日起60日内兑付房票的应付款项。房票使用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结合房屋建设进度分期兑付,具体兑付比例和期限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房源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商定商品房房票兑付资金纳入房源提供单位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09

房票期满处置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购房的,剩余房票价值的兑付应扣除未使用权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24个月临时安置费除外)。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未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兑付,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

具体兑付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010

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使用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购买本意见所列房源的,可凭购房协议和房票证明,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结合户籍等条件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

(三)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本意见所列可购房源的,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

011

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房票兑付资金,为房票的兑付做好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市、区两级财政房票结算资金返还机制,加强资金统筹调度。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合理确定年度房票发放额度。

(二)职责分工。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执行等工作指导,负责市区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比准价格的动态监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房票结算等配套政策;负责建立统一的房源超市和房票结算系统,委托市属国企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房票结算责任主体,负责通过房票结算系统办理房票结算、管理等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全过程录入“放心征迁”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与更新录入工作,生成房票基础数据。

(三)监督管理。对房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房票结算资金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宣传引导。加强房票实施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解读房票奖励机制和优惠政策。通过推广房票实施的优秀项目、典型经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使用房票,营造积极稳步推进房票实施的良好氛围。

012

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公布之前已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应实施意见。

(二)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可参照执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票政策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三)《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同时废止。

◎来源:温州房产圈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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