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俗称离职证明),因未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包含哪些内容,不能有哪些内容,那么,一份合格的离职证明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最高院评选出的一则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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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帅原是公司员工,先后从事质量控制主管、高级质量控制员工作。2021年12月29日,公司给郝帅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大意是: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决定取消郝帅所在的高级质量控制员岗位,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故通知郝帅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月8日,公司给郝帅出具《离职证明》,其上载明:

兹证明李四自2000年10月01日加入我司,离职时担任Senior Quality Controller职位。由于业务整合的原因经公司决定停止部门所有业务。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2月31日。

郝帅认为离职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22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重新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郝帅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清楚劳动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内容填写工作岗位、用中文写明岗位名称、不写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

离职证明上写了郝帅的入职时间、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工作岗位、最后工作日以及劳动合同解除解除原因等,相关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公司已经履行了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

于是,一审法院驳回了郝帅的诉讼请求。

郝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要求公司重新为郝帅出具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现在回头来看公司出具给郝帅的离职证明。

其内容包含了郝帅加入公司的时间、离职时所担任的职位名称(英文)、离职原因以及最后工作时间。

该离职证明不合规之处在哪呢?

1.没有劳动合同期限

虽然《离职证明》写了郝帅加入公司的时间以及最后工作时间,但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

加入公司并不等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没签劳动合同等),也不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可能存在劳务派遣等)。

最后工作日通常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相同的,但最后工作日既可能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也可能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

因此,写了加入公司的时间和最后工作时间,不等于写明了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郝帅要求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劳动合同期限,有法律依据。

2.未真实反映郝帅在公司的工作经历

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员工的工作岗位,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让新的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工作经历及其可能掌握的工作技能,便于在录用时进行较为准确的初判。

公司出具给郝帅的离职证明中,只写了其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即高级质量控制员,但没有写明郝帅曾担任过质量控制主管,未全面反映郝帅在公司的工作经历。

郝帅则要求公司只填写劳动合同中载明的质量控制主管,与其离职前已经担任高级质量控制员的事实不符。

3.仅用英文填写岗位名称

公司可能是觉得用英文写岗位名称比较高大上,但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我们的通用文字是规范汉字。因此,除非员工有特别要求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仅用英文写岗位名称是不规范的。

4.写了劳动合同解除原因

尽管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如实写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但《离职证明》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员工用于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因此,如果载明的事由对员工求职不利,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此外,从原劳动部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需应员工的要求而写,若离职员工无此要求,公司在离职证明上最好不要写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因此,尽管公司如实记载了与郝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郝帅对此有异议,公司有义务进行纠正。

综合上所述,一份合格的离职证明,大抵应该是长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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