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秋阳食人案,与“洞穴奇案”一样,都是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但区别在于,本案出现了中华法系最大的兴奋点——人伦。兄弟在五伦之内,同伴在五伦之外,能否杀死五伦之外的同伴,保全五伦之内的兄弟?这是本案的“奇”处。

中国古代自有“洞穴奇案

文 | 秦涛

“银色白额马”案件中,福尔摩斯在茫茫大草原上找到了半根还没有燃尽的火柴梗。

随行的警长懊丧地说:“我怎么就没有找到。”

福尔摩斯说:“我之所以能找到它,是因为我在特意找它。”

当我特意寻找中华法系自己的“洞穴奇案”时,我一下子就找到了它。

西晋傅玄著有一部《傅子》,已经亡佚。

所幸其中一个案件,留存在唐人编纂的《意林》之中。

以下全引原文,【 】内是我添加的结构提示词:

【案情】汉末有管秋阳者,与弟及伴一人,避乱俱行。天雨雪,粮绝。谓其弟曰:“今不食伴,则三人俱死。”乃与弟共杀之,得粮达舍。后遇赦无罪。

【提问】此人可谓善士乎?

【论辩】孔文举曰:“管秋阳爱先人遗体,食伴无嫌也。”荀侍中难曰:“秋阳贪生杀生,岂不罪邪?”文举曰:“此伴非会友也。若管仲啖鲍叔,贡禹食王阳,此则不可。向所杀者,犹鸟兽而能言耳。今有犬啮一狸,狸啮一鹦鹉,何足怪也!昔重耳恋齐女,而欲食狐偃;叔敖怒楚师,而欲食伍参。贤哲之忿,犹欲啖人,而况遭穷者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先简单翻译一下。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有个叫管秋阳的人,和他的弟弟,还有一名同伴,三人一起避难远行。

逃难途中,下起了大雪,断粮,没有食物可吃。

在绝境之中,管秋阳对弟弟说:“为今之计,只有吃掉这名同伴,否则三个人都会饿死。”

于是兄弟二人联手杀死了同伴,靠吃尸体活了下来。

管秋阳兄弟食人案发不久,恰巧遇到皇帝大赦天下,免予刑事处罚。

问:管秋阳可以算是个好人吗?

放到西方或现代,这样的提问简直不可理喻。

但在特定法文化之中,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个奇特的案件,引起了两位名人的关注。

第一位是建安七子之首,以捍卫礼法、发表奇谈怪论著称的孔融。

他说:“管秋阳爱惜先人的遗体,吃掉同伴,没有问题。”

所谓“先人遗体”,并不是父母的遗体,而是他自己的身体。

在古人观念中,一个人的身体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并不属于他自己。

一个人没有随意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只有爱惜“先人遗体”的义务。

《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论语·泰伯》记载,曾子临死之前召集弟子,让他们揭开被子检视自己完整的手脚,庆幸地说:从今往后,我终于免于刑戮,可以带着完整的身体去地下见父母了!

一个人的身体不仅直接蕴含着父母的精血,并且负有传宗接代的任务,所以不能轻易毁伤。

孔融认为:管秋阳爱惜祖先留给他(和他弟弟)的身体,所以才吃掉同伴,牺牲一个较小的法益,保全一个较大的法益,没有问题。

第二位是曹操的首席谋士荀彧(也可能是荀悦)。他不认可管秋阳自己的命与那位同伴的命有什么区别。

他反驳道:“管秋阳为了保全一条生命,剥夺了一条生命。生命与生命,无法比较大小。这难道不是杀人罪吗?”

孔融进一步陈说理由:“这个同伴只是普通的同行路人,并不是五伦之内的‘朋友’。如果像管仲吃掉好友鲍叔牙,贡禹吃掉至交王阳,那是不行的。管秋阳兄弟与同伴三人,在平时状态下,都是人;但在生死存亡的时刻,同伴对于管氏兄弟而言,不过是一只会说话的鸟兽罢了。管氏兄弟杀死同伴,就好像狗吃了一只狸猫,狸猫吃了一只鹦鹉,何足怪哉!”

接下来,他又引经据典,论证了吃人的合法性。不再赘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管秋阳食人案,与“洞穴奇案”一样,都是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

但区别在于,本案出现了中华法系最大的兴奋点——人伦。

兄弟在五伦之内,同伴在五伦之外,能否杀死五伦之外的同伴,保全五伦之内的兄弟?

这是本案的“奇”处。

不可否认,这个案件非常粗糙,孔融的说理即便放在汉末也难以服人,而更多带有标新立异的意思。

但是作为原型,足矣。

如果将“兄弟共谋杀同伴食尸以自存”,改造为“孝子为救濒临饿死的老父,杀陌生人以饲父”,那就直逼中华法系众多价值的核心冲突了。

剩下的只是编织更丰富的细节。详细的案情,请移步正文。

这样一来,西方法系内生的“洞穴奇案”,便脱胎成了中华法系内生的“洞穴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