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男子施暴致妻子受伤

被告人赵某与妻子刘某因感情问题在家中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先后用钉锤、金属棍等对刘某的面部、身体实施殴打,并多次对刘某的头面部及身体进行踢踹,导致刘某面部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多方工作保护被害人权益

在故意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保证案件事实及情节认定的准确性,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鉴定人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尝试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认定被害人刘某的真实伤情情况。同时,因被害人刘某拒不配合,未能进行补充鉴定,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医院,当面向被害人刘某释法说理,充分听取了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结合被害人刘某的病历资料及伤情鉴定意见,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并明确告知其拒绝进行补充鉴定的法律后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被告人赵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缓刑、嫖娼被处以行政处罚。

基于被告人赵某有犯罪记录,本案又是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结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及危害后果,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应认定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社会危险性背景调查,并结合调查报告最终对被告人赵某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和采纳。

 法院判决男子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伤害被害人刘某的主观意图,且用工具打伤被害人刘某并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赵某已向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报记者 张競予 通讯员 何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