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4年度申请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文件规定,现将申请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经开区新桥镇(新凤社区)、北固镇(龙楼社区、颐康社区),嘉禾、广德、九莲、富源、南强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经开区城镇户口,且在经开区落户1年以上的;
2.在市城区范围内(含经开区、河东新区、船山区,高新区,下同)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137元(参考依据为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已与经开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经开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止申请日有效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经开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经开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经开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人均月收入不高于7058元(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
2.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4.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5.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1.《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4.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无固定收入的由社区核实出具收入证明);
6.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社会保险交存证明;
5.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等同于合同的人事录用、委任文件);
6.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
1.《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6.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保障标准及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电脑摇号或人工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城镇居民在市城区户籍所属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复核、公示后统一上报经开区建设交运局。经开区建设交运局协调相关单位联审后,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经公示合格后,按照申请人需求进行实物配租。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向经开区建设交运局统一提出申请,并填报《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提供申请资料。
六、办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七、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经开区建设交运局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公共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开区建设交运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及诚信系统。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要、报或因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为公告起始日。
(六)咨询、投诉电话:经开区建设交运局:0825-2256900。
附件: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
来源: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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