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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区物业不满意

拖欠、拒交物业费

最后被物业公司起诉

申请强制执行

生活中

享受物业服务,缴纳物业费

看似天经地义

但有时物业公司

执行申请合理吗?

居民又该如何维权?

近期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了一起物业费纠纷案

一起来瞧瞧!

案件简介

近日

王某因为未缴纳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申请执行

当执行法官联系其询问给付情况时

业主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

王某和物业公司的“恩怨”

物业:2022年12月,公司对小区业主统一收取物业费,轮到业主王某时,遇到了困难。

业主王某:电梯卫生说了半年了,物业也没解决,我们两户人家每天上下楼共用这一部电梯,你们服务不到位,物业费我拒绝缴纳。

物业:2023年6月,我们再次对业主王某催缴物业费,仍然没有回音。

业主王某:过了半年,不仅电梯卫生的问题没解决,小区车位管理还出现问题,花钱购买的小区车位经常被外来车辆占停,这样的服务让我觉得物业费不值得交。

物业:2024年3月,业主王某已拖欠我公司2年物业费,期间多次催缴无果,无奈之下,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业主王某:物业服务到位,业主缴纳物业费,这没有问题,可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该有的义务,我认为不缴费的行为没有问题。

法条索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接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品。

执行经过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告知其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王某一直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对王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按照法定的执行程序冻结其银行账户。

王某在发现自己账户被冻结之后,怒斥执行法官。面对王某的过激行为,执行法官耐心对其释法说理,详细向王某阐明,如若拒不履行,除冻结可供执行的财产外还会被限制高消费甚至列入失信名单,得不偿失。最终,王某也在冷静后明白了对抗法院执行行为的不当,主动履行了该案的物业费。对于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纠纷,执行法官建议王某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官寄语

物业费案件虽然数额普遍不大,却是涉及民生的案件类型之一。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采取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申请仲裁、向法院另行起诉等手段进行维权。物业公司应当提升自身的物业服务水平,在业务范围内提升物业服务的能效,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双向奔赴”,实现“良性循环”。

图文来源:泰兴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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