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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聚众持械劫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本罪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的区别表现在:

(1)劫夺的对象和地点不同。劫夺被押解人员只能劫夺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聚众持械劫狱所劫夺的人员,只是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2)劫夺的手段不同。劫夺被押解人员既可能使用武器,也可能不使用武器;而聚众持械劫狱,则必须使用武器。

(3)劫夺被押解人员不一定聚众,也可能单个人或者几个人实施,而聚众持械劫狱则必然要求纠集较多的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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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一罪与数罪问题。

如果在聚众持械劫狱过程中又实施了杀害、伤害监管人员的行为的,由于杀人、伤害行为已包含于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之中,属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而聚众持械劫狱罪重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所以只定聚众持械劫狱罪即可,不构成数罪。

二、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持械劫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属严重的犯罪。法律根据被告人的身份(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和情节不同,规定了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要注意区别对待,恰当量刑。

2.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规定"处死刑",而且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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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适用时要特别慎重,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携带、使用武器、弹药劫狱,造成监管人员伤亡或者监所严重破坏的;攻占监管场所,劫走重要案犯或者致使大量被关押人员脱逃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