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提供几张银行卡,就可以赚几千元,这种“好事”让不少人心动不已。但却不知,这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观上“明知”且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以结算支付等行为,可能涉嫌多种刑事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等。近期,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3起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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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0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一张平安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贩卖给他人使用。2019年4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又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贩卖给他人使用。被告人秦某某贩卖银行卡非法获利3,000元。

经查,被告人秦某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进账总计549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被骗转款22,750元到被告人秦某某提供的平安银行账户内。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三千元并交纳了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并交纳了部分罚金,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2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的老表曾某某让李某某去办理银行卡帮转账,并表示每转账10万元给予李某某200元的酬劳。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帮转账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后李某某先到银行办理了七张银行卡,并都绑定在其手机微信上。从2021年3月31日至4月12日之间,李某某跟随曾某某等人开车到偏僻的地方,将手机以及绑定的微信账号、支付密码等交给曾某某等人,由曾某某等人负责操作进行非法转账。期间,李某某在转账过程中主动配合他人进行人脸识别。李某某帮转账共非法获利1,500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给他人转账的银行卡已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9.6万余元,出账流水金额为9.6万余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26万余元,出账流水金额为26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1,500元并交纳了罚金4,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配合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交纳了罚金,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3

基本案情

2023年6、7月份,被告人彭某在云南凤庆县认识了一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个人开设的一个农业银行账户供他人用于转账、取现。同年8月期间,彭某非法提供的银行账户接收钱款金额共计983,347元,彭某接收到上述钱款后,分别在云南省临沧市、保山市的农业银行多次取现980,200元转交他人,经查明彭某取现数额中有408,000元系网络诈骗赃款。事后彭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彭某在保山市隆阳区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本案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彭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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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少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账户、人脸识别验证,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不仅导致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还让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贪图“小便宜”,切勿出售、出租、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网银给犯罪分子使用,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来源:刑事审判庭

供稿:石丽云

编辑:陆露

初审:苏雨帆

审核:曹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