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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来源于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一段时间以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不仅违背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埋下了隐患。

基本案情

张某、刘某于2008年上大学期间恋爱并同居,2020年11月初,张某与刘某举办订婚仪式,张某给付刘某210000元,刘某在双方订婚后一周内向张某转账共计110000元。2021年3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4月,刘某在双方产生矛盾后离开,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2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给付刘某的210000元中双方认可彩礼为200000元,扣除刘某在订婚后向张某转账的150000元,判令刘某返还张某彩礼50000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将彩礼全部用于订婚、举办结婚仪式的酒席支出,不应再向张某返还。

二审查明,刘某收取彩礼后实际向张某转账110000元,张某给付刘某的彩礼中应扣除110000元,刘某实际收取的彩礼为90000元。一审判令刘某向张某返还彩礼50000元,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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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的情形,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外,根据近年来涉彩礼案件的新特点,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返还的问题予以完善。同时,还明确了彩礼范围、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时法院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时考虑的因素等。本案二审查明刘某实际收取彩礼90000元,张某与刘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考虑张某给付彩礼的数额、用途,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近一年等情形,判令刘某向张某返还彩礼50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供稿:金昌中院民一庭 张风 编辑: 金昌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