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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了狗绳

也给狗打了疫苗

在狗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后

宠物主人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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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

(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

此前

该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一天,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经公安机关认定,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沈女士认为

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

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

所产生的损失

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

高女士认为

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

尽到了义务,不同意赔偿

于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诉

要求高女士赔付其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

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

共计19万余元

判后

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

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明明按要求牵了狗绳
为什么还要赔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

因此

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

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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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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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闻坊、南方都市报

编辑 | 李颖琳